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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博股份:海通证券关于金博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21-05-1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湖南

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博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份解禁上市

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的《关于同意湖南金博

碳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719号),公

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0,000股,并于2020年5月18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

80,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为61,715,85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的数量为18,284,150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涉及限售股股东29名,

合计持有限售股份数量为44,904,0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13%,限售期为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1年5月18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承诺

                                   1
    1、湖南新材料产业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罗京友、陈赛你、深圳
市创东方明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刘德军、周懿文、益阳博程企业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长沙德恒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谭簪、天津亿润财富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何晓红、潘迎久、孙素辉、吴传清、张勇波、益阳正嘉
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李晓波、汤怀中、谭毅钧、夏志良、罗鹤立、杨君
奇、蔡燕娟、王志鹏、夏明仕、刘忠、王大运、杨益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
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
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若在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2、公司董事(同时为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王冰泉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承诺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
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
后 6 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
少 6 个月,不因本承诺人在发行人所任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项承
诺;若发行人在 6 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本承诺人担任董事、总经理期间及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股

                                   2
份数不超过本承诺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承诺人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
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间接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

    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
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首发
前股份的所获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
有权暂扣应向本承诺人支付的报酬和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
得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
行人为止。”

    3、公司董事李军(同时为总工程师、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承诺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
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
后 6 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
少 6 个月,不因本承诺人在发行人所任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项承
诺;若发行人在 6 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本承诺人担任董事、总工程师期间及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
股份数不超过本承诺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
    (4)本承诺人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
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间接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

    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
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首发
前股份的所获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
有权暂扣应向本承诺人支付的报酬和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
得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
行人为止。”

    4、公司董事王跃军(同时为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承诺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
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
后 6 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
少 6 个月,不因本承诺人在发行人所任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项承
诺;若发行人在 6 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本承诺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及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股
份数不超过本承诺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承诺人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
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间接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

                                   4
    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
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首发
前股份的所获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
有权暂扣应向本承诺人支付的报酬和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
得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
行人为止。”

    5、公司董事潘锦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承诺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
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
后 6 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
少 6 个月,不因本承诺人在发行人所任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项承
诺;若发行人在 6 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本承诺人担任董事期间及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
过本承诺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
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首发
前股份的所获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
有权暂扣应向本承诺人支付的报酬和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
得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
行人为止。”

    6、公司监事李科明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承诺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
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
后 6 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
少 6 个月,不因本承诺人在发行人所任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项承
诺;若发行人在 6 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本承诺人担任监事期间及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
过本承诺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
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首发
前股份的所获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
有权暂扣应向本承诺人支付的报酬和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
得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
行人为止。”
                                   6
    7、公司监事(同时为核心技术人员)龚玉良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承诺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
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
后 6 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
少 6 个月,不因本承诺人在发行人所任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项承
诺;若发行人在 6 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本承诺人担任监事期间及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
过本承诺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承诺人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
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间接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

    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
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首发
前股份的所获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
有权暂扣应向本承诺人支付的报酬和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
得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
行人为止。”

    8、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总监)周子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童宇承诺:

                                   7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承诺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
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
后 6 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
少 6 个月,不因本承诺人在发行人所任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项承
诺;若发行人在 6 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本承诺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及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股
份数不超过本承诺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
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首发
前股份的所获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
有权暂扣应向本承诺人支付的报酬和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
得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
行人为止。”

    9、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刘学文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承诺人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
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间接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

                                   8
    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
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首发
前股份的所获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
有权暂扣应向本承诺人支付的报酬和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
得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
行人为止。”

    10、公司董事李永恒(已于 2020 年 11 月离职)之妻刘芳芬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本承诺人近亲属李永恒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承诺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
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
后 6 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
少 6 个月,不因本承诺人近亲属在发行人所任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本项承诺;若发行人在 6 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本承诺人近亲属李永恒担任董事期间及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承诺
人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承诺人近
亲属李永恒离职后半年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
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9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首发
前股份的所获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
有权暂扣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得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11、公司董事、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王冰泉之妻陈英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本承诺人近亲属王冰泉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承诺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
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
后 6 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
少 6 个月,不因本承诺人近亲属在发行人所任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本项承诺;若发行人在 6 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本承诺人近亲属王冰泉担任董事、总经理期间及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
本承诺人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承诺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本承诺人近亲属王冰泉离职后半年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承诺人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
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间接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

    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
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首发
                                   10
前股份的所获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
有权暂扣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得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承诺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

诺,不存在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44,904,050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5月18日;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股                  剩余限售
 序                           持有限售股                      本次上市流通
            股东名称                             占公司总股                  股数量
 号                           数量(股)                        数量(股)
                                                   本比例                    (股)
       湖南新材料产业创业投
 1       资基金企业(有限合    10,186,500            12.73%    10,186,500       0
               伙)
 2           罗京友             4,000,000             5.00%     4,000,000       0
 3           陈赛你             3,137,200             3.92%     3,137,200       0
       深圳市创东方明达投资
 4                              2,970,000             3.71%     2,970,000       0
         企业(有限合伙)
 5           刘德军             2,763,200             3.45%     2,763,200       0
 6           周懿文             2,546,350             3.18%     2,546,350       0
       益阳博程企业管理中心
 7                              2,000,000             2.50%     2,000,000       0
           (有限合伙)
       长沙德恒投资管理咨询
 8                              1,898,500             2.37%     1,898,500       0
             有限公司
 9            谭簪              1,755,400             2.19%     1,755,400       0
       天津亿润财富股权投资
 10                             1,483,450             1.85%     1,483,450       0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          何晓红             1,350,000             1.69%     1,350,000       0
 12          刘芳芬             1,206,300             1.51%     1,206,300       0
 13          潘迎久             1,170,700             1.46%     1,170,700       0

                                            11
 14             孙素辉              1,167,250         1.46%    1,167,250         0
 15             吴传清              1,147,600         1.43%    1,147,600         0
 16             张勇波              1,041,700         1.30%    1,041,700         0
          益阳正嘉管理咨询中心
 17                                  741,750          0.93%     741,750          0
              (有限合伙)
 18             李晓波               571,400          0.71%     571,400          0
 19             汤怀中               500,000          0.63%     500,000          0
 20             谭毅钧               500,000          0.63%     500,000          0
 21             夏志良               500,000          0.63%     500,000          0
 22             罗鹤立               440,000          0.55%     440,000          0
 23             杨君奇               365,550          0.46%     365,550          0
 24             蔡燕娟               350,000          0.44%     350,000          0
 25             王志鹏               310,000          0.39%     310,000          0
 26             夏明仕               201,200          0.25%     201,200          0
 27              刘忠                200,000          0.25%     200,000          0
 28             王大运               200,000          0.25%     200,000          0
 29              杨益                200,000          0.25%     200,000          0
               合计                44,904,050        56.13%    44,904,050        -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1               首发限售股                        44,904,050          12
                   合计                                 44,904,050          -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一)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金博股份本次申请上市流通限售股股东均已

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

      (二)金博股份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符合《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及股东限售承诺。

      (三)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金博股份对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
                                                12
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金博股份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

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13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陈邦羽                      吴 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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