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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博股份: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博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2021-05-27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二零二一年五月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致: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
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 1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
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五)”)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
告”)。
     2021 年 5 月 19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
(以下简称“落实函”),本所现就《落实函》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并出具《湖
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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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
书》作出的声明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之补充性文件,应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一起使用,如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
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
法律意见书(五)》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落实函》
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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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落实函》问题
     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或董事、监事、高
管,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若是,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后六个月内是
否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已发行可转债的计划或者安排,若无,请出具承诺
并披露。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执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管签署的关于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承诺;
     2、查阅了发行人相关公告。


     【回复】
     根据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廖寄乔、益阳荣晟和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王冰泉、王跃军、李军、潘锦、李科明、龚玉良、周子嫄、
童宇)出具的本次可转债认购及减持的承诺,该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将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承诺内容如下:
     “1、本人/本企业承诺将认购金博股份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具体认购金额将根据可转债市场情况、本次可转
债发行具体方案、本人/本企业资金状况和《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
法》等相关规定确定。2、本人/本企业承诺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本企业将严
格遵守《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关于股票交易的规定,在本
次可转债认购前后六个月内不减持金博股份的股票或已发行的可转债。3、本人/
本企业自愿作出上述承诺,并自愿接受本承诺函的约束。若本人及配偶、父母、
子女/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发生减持金博股份股票、可转债的情况,本人及配偶、
父母、子女/本企业因减持金博股份股票、可转债的所得收益全部归金博股份所
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若给金博股份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新材料创投、罗京友和未持有公司股份的董
事、监事(胡晖、陈一鸣、邓英、刘洪波、陈小平)出具的承诺,其不参与本次


                                    8-3-3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可转债发行认购,承诺内容如下:
     “本人/本企业承诺不认购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廖寄乔、益阳荣晟和持有公司
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王冰泉、王跃军、李军、潘锦、李科明、
龚玉良、周子嫄、童宇)承诺将认购金博股份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
具体认购金额将根据可转债市场情况、本次可转债发行具体方案、其本人/本企
业资金状况和《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确定,上述
主体已出具承诺,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后六个月内不减持金博股份的股票或已
发行的可转债;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新材料创投、罗京友、未持有公司股
份的董事、监事(胡晖、陈一鸣、邓英、刘洪波、陈小平)承诺不参与本次可
转债发行认购。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壹式陆份,伍份交发行人报上交所等相关部门和机构,壹
份由本所留存备查,均由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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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丁少波                                李 荣




                                                        ______________
                                                            彭 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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