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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博股份:金博股份: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2023)2021-10-12  

                                                 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策,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维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战略规划
以及行业发展趋势,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
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充分重视对
投资者的回报,保持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
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
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股利或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
式分配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和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
金分红条件时,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的 10%,或连续三年以现金方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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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应当兼顾综合考虑公司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三)利润分配条件

   1、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当期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且公司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
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
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购建固定资产或者其他经营性现金需求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2、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在优先保障现金分红的基础上,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
增长保持同步。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并且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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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
司可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由董事会根据
公司经营状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
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 2/3 以上
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1/2 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具
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
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
及执行情况。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应当在年度
报告中披露原因及未用于分配的资金用途等事项,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
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发表意见。股东大会审议时应提供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接听投资者电
话、网络平台、公司邮箱、来访接待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五)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
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
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发表意见,经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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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股东大会审议时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
金分红,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机制

    (一)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
前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本规划第一条所列各项因
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
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二)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
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或现行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
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根据本规划第二条确定的基本原则,重新制订股东回报
规划。

    五、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




                                              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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