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博股份:海通证券关于金博股份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部分实施主体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2022-08-0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
部分实施主体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湖南
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博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
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
关规定,对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部
分实施主体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2022年5月17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013号),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1,629,685股,面值为每股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
每股人民币266.8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102,916,254.85元,扣除本次发行
费用人民币32,971,347.56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69,944,907.29元,并经天
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2]37166
号)。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已全部存储于募集
资金专用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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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司《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
披露,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计划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总投资额 募集资金拟投入额
1 高纯大尺寸先进碳基复合材料产能扩建项目 180,256.46 180,256.46
2 金博研究院建设项目 80,035.17 80,035.17
3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50,000.00 50,000.00
合计 310,291.63 310,291.63
三、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部分
实施主体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情况
公司本次增加金博股份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与湖南金博碳基材料研究院
有限公司(简称“金博研究院”)共同实施募投项目“金博研究院建设项目”。同
时,公司在湖南省益阳市新增部分场地用于项目实施。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50,000万元的募集资金对金博研究院进行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
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部分实施
主体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是基于募投项目未来实施计划与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
需要,旨在合理优化公司现有资源,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推进募投项目的顺
利实施,符合公司长期利益及募集资金使用安排。除上述调整外,公司募投项目
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建设内容等不存在变化。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
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如需履行有关部门的备案或批准等程序,公司将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金博股份和金博研究院将开立募集资金存储专用
账户,金博股份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金博研究院与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实施监管。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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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部分
实施主体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原因、影响及风险
公司本次增加金博股份作为募投项目“金博研究院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在
湖南省益阳市新增部分场地用于项目实施、并对金博研究院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
系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是为了使募投项目的实施更符合公司长期发展
战略布局,有效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果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质量,结合公司实际
经营需要,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
资方向和建设内容,符合募集资金使用安排。
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部分
实施主体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是根据募投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
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
度》等有关规定。
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部分实施
主体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对公司不存在新增风险及不确定性,募投项目所面临的
风险与《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中提
示风险仍然保持相同,有利于公司及时发挥募集资金效益,实现公司和广大投资
者利益最大化。
五、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
公司已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增加实施
主体、实施地点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部分实施主体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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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使用部分募
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系基于公司募投项目实际开展的需要,募
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同意公
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
实施募投项目。
(二)监事会审议
公司已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增加实施
主体、实施地点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部分实施主体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
案》。
全体监事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使用部分募集资
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系基于公司募投项目实际开展的需要,募集资
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有利于满足项目资金需求,保障募
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安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增
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部分实施主体增资以
实施募投项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
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部分实施主体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是根据募投项目实
际情况作出的决定,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并按规定履行了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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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
事项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的实质内容,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和实际经营情况,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故意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使用部分募集
资金向部分实施主体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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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增加
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部分实施主体增资以实
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朱济赛 陈邦羽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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