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博股份:海通证券关于金博股份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2022-08-0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
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湖南
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博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
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
关规定,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核查,
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2022年5月17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013号),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1,629,685股,面值为每股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
股人民币266.8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102,916,254.85元,扣除本次发行费
用人民币32,971,347.56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69,944,907.29元。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
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7月18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22]37166号《验资报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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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
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具体操作流程
1、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由采购部等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确认可以采取
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2、具体办理支付时,由相关部门填制付款申请单,根据合同条款,注明付
款方式,按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财务
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履行银行承兑汇票的支付,并建立对应台账。
3、财务部按月编制当月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汇总表,抄送保
荐机构。定期统计未置换的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按募
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在审核、批准后,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建设所使用的款项,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
公司一般账户,并通知保荐机构。
4、公司在台账中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一般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
账户等,并与该笔资金相关的票据进行匹配记载。对采用该方式使用募集资金的
银行承兑汇票交易合同、付款凭据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单独建册存档,确保募
集资金仅用于本次募投项目。
5、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
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
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中涉及的款
项,将有利于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
公司财务成本,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
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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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
公司已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
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
需资金,之后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
一般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已使用资金。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
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
用成本,该事项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能够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使用,不会
影响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该议案。
(二)监事会审议
公司已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全体监事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
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
本,该事项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能够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使用,不会影响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该议案。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议案
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公司使用银
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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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
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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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
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朱济赛 陈邦羽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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