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博股份: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2023-04-2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湖南
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博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
定,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
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审核意见
及批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4 月 15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湖南金
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719 号),
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0,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发行价格每股人民币 47.2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44,000,000.00 元,扣减
承销及保荐费用、律师费、审计及验资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
78,727,924.53 元(不含税),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865,272,075.47 元。
上述资金已于 2020 年 5 月 12 日到账,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0 年 5
月 12 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20]27150 号《验资报告》。
(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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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4 月 28 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委员会 2021 年第 26 次审议
会议审议通过、于 2021 年 6 月 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南
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1]1984 号)同意注册,公司获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 59,990.10 万
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 59,990.10 万元,可
转债债券数量为 5,999,010 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共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599,901,000.00 元,扣除保
荐及承销、审计费用、律师费用、资信评级费用和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等费用合
计 5,662,685.24 元(不含税金额),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94,238,314.76
元。
上述资金已于 2021 年 7 月 29 日到账,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7 月 29 日出具了
天职业字[2021]36586 号《验资报告》。
(三)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根据公司 2021 年 10 月 11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21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
12,000,000 股 A 股股票。本次发行已于 2022 年 3 月 24 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审核中心审议通过,并于 2022 年 5 月 24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湖
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
1013 号)。根据最终投资者认购情况,公司实际向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证
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管理)、罗京友、孙素辉、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景林丰收 3 号私募基金、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景林景泰丰收私募证券投
资基金、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分红-个人分红产
品共 11 个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1,629,685 股,面值为每股人民
币 1 元 , 发 行 价 格 为 每 股 人 民 币 266.81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3,102,916,254.85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 32,971,347.56 元,募集资金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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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民币 3,069,944,907.29 元。截至 2022 年 7 月 15 日止,公司已收到上述 11 个
特定对象增资额,通过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汇入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益阳分行账户。
上述资金已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到账,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2 年 7 月 18 日出具了
天职业字[2022]37166 号《验资报告》。
二、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
关规定,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正常实施并保证募集资金
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具体情况如下: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效率,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使用、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增
加公司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
(二)投资产品品种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使用暂时闲置募
集资金用于购买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使用暂
时闲置自有资金用于委托商业银行、信托机构和证券机构进行固定收益类的投资
理财。
(三)投资额度及期限
计划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60,000 万元(或等值外币)的闲置募集资
金和不超过人民币 150,000 万元(或等值外币)的自有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
其中闲置募集资金投资期限自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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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资金投资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至下一年度董事会审议现金管
理事项之日止。如单笔产品存续期超过前述有效期,则决议的有效期自动顺延至
该笔交易期满之日,在该额度内的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即指在投资期限内任一
时点持有未到期投资产品本金总额不超过本次董事会批准金额。
(四)现金管理收益的分配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获得的收益将优先用于补足募
投项目投资金额不足部分以及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并严格按照中国证
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现金管理
到期后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通过对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适度、适时的现金管理,能减少资金闲
置,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
(五)实施方式
在上述范围内授权公司总经理负责办理具体投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选
择、实际投资金额确定、协议的签署等。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
以滚动使用。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
披露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系以有效控制为前提,实施时
将确保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或公司主营业务
的发展以及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通过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适度、适时的现金管理,能减少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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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且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
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相关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尽管公司拟选择低风险投资品种的现金管理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
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但不排
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办理相关现金管理业务并及时分析和跟踪现金
投资产品运作情况,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
风险;公司审计部为现金投资产品事项的监督部门,有权对公司现金投资产品事
项进行审计和监督;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资金使用和现金管理情况进行
监督与检查;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使用的情况
下,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60,000 万元(或等值外币)的闲置募集资金和
不超过人民币 150,000 万元(或等值外币)的自有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上述
决议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使用授权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额度。公司
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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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
理,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的规定,且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建设内容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切实需要,有利于提高
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资金回报,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60,000
万元(或等值外币)的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 150,000 万元(或等值外币)
的自有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在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
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相关审批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及《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意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
人民币 160,000 万元(或等值外币)的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 150,000 万
元(或等值外币)的自有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
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无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通过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可以提高
资金使用效率,不涉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
进行,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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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
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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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朱济赛 陈邦羽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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