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博股份:金博股份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2023-04-21
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2 年度述职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
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湖南金博
碳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湖南金
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金博股份”)现任独立
董事,现就 2022 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为董
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独立董事人数
比例的要求。
(一)个人履历
陈一鸣先生,1970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陈一鸣先生 1992
年 7 月毕业于中南大学,获粉末冶金专业学士学位;1995 年 3 月毕业于中南大
学,获粉末冶金专业硕士学位;2002 年 2 月毕业于中南大学,获管理科学与工程
专业博士学位。1995 年 3 月至 1998 年 8 月,任中南大学粉末冶金厂总工程师助
理;2002 年 6 月至 2009 年 12 月,任长沙理工大学经管学院副教授、系主任;
2010 年 1 月至 2021 年 11 月,任长沙理工大学经管学院教授、系主任;2021 年 12
月至今,任长沙理工大学经管学院教授;2019 年 2 月至今,任金博股份独立董
事。
邓英女士,197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注册会计师。邓英
女士 1995 年 7 月毕业于河北地质大学,获管理工程专业学士学位;2005 年 7 月毕
业于湘潭大学,获经济法学专业硕士学位;2009 年 7 月毕业于中南大学,获技术
经济及管理专业博士学位。1995 年 7 月至今,任长沙理工大学教师、副教授;
2019 年 2 月至今,任金博股份独立董事。
刘洪波先生,195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刘洪波先生 1982
年 1 月毕业于湖南大学,获炭素材料学士学位;1987 年 7 月毕业于湖南大学,获
无机非金属材料硕士学位;1995 年 9 月毕业于湖南大学,获材料学博士学位。
2000 年 12 月至今,任湖南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教师、副教授、教授(2018 年
3 月起延迟退休五年);2021 年 4 月至今,任金博股份独立董事。
(二)报告期内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任职情况
姓 名 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陈一鸣 委 员 委 员 — 召集人
邓 英 召集人 — — 委 员
刘洪波 — 召集人 委 员 —
(三)独立董事独立性说明
报告期内任职的独立董事均具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未
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不存在任何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股东大会情况
2022 年度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各委员会会议及股东大会会议情况如
下:
姓 名 参加董事 审计委 提名委 战略与发 薪酬与考核 缺席 出席股东大
会次数 员会 员会 展委员会 委员会 次数 会的次数
陈一鸣 14 5 2 — 4 0 2
邓 英 14 5 — — 4 0 2
刘洪波 14 — 2 2 — 0 2
报告期内,独立董事均按时参加以上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对所有议案
进行了审议。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2 年度的董事会议案及其他非董事会议案事项无
异议,就重大事项发表同意意见比例为 100%,公司提供的材料充分,不存在独立
董事因资料不充分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或延期审议董事会议案的情况。
(二)对公司进行考察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通过电话、邮件、微信、现场考察等多种方式与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
的影响,积极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募集资
金项目的进展情况以及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情况、财务状况等。公司在召开董事会
及相关会议前,认真组织准备会议资料,及时准确送达,并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关键
性进展情况及时通报,使我们能够有效获悉公司决策落实进度,掌握公司运行动
态,充分保证了独立董事的知情权,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了完备的条件和大力的支
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依照相关规则规定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情况,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2022 年度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以及控股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有效
执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四)并购重组情况
2022 年度公司未发生并购重组情况。
(五)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情况
2022 年 3 月 1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湖南
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我们认真审核并发表了一致同意的
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本次提名、聘任、表决程
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六)业绩预告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1 日披露了《2021 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
(公告编号:2022-005),于 2022 年 3 月 12 日披露了《2022 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
的自愿性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27),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与业绩预告披露
信息不存在重大差异。
(七)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
作中,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尽职尽责地完成各项审计工
作,客观公正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同意继续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八)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2022 年 3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5 元
(含税)。截至该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为 80,200,160 股,以此计算共
计派发现金红利20,050,040元(含税)。
我们认为: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
则》《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要求,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和合理诉求,与公司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相匹
配,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九)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均能够积极、合规地履行以往做出的承诺,不存在违反
承诺履行的情况。
(十)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和公众媒体报道,及时掌握公司
信息披露情况,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
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权益。
(十一)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对公司制定的
各项财务制度、内控审核制度的执行进行了仔细核查,对公司财务运行状况、公司
经营成果及公司内控管理进行监督。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在经营管理的各个过程、
各个环节起到了较好的控制和防范作用,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
的重大缺陷。
(十二)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各专门委员会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能够遵
守对公司忠实和勤勉的原则,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充分
利用自身专业经验,切实发挥了各专门委员会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作用。
(十三)开展新业务情况
2022 年 8 月 4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
展新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在锂离子电池领域开展新业务,建设“年产 1 万吨锂
电池负极材料用碳粉制备一体化示范线”,对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进行产能布局。
2022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追加投资建设“锂电池负极材料碳粉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年产 1 万吨锂
电池负极材料用碳粉制备一体化示范线项目”基础上追加投资建设“年产 9 万吨锂
电池负极材料用碳粉制备项目”。
我们认为:公司开展新业务的事项是为了进一步发挥公司技术储备优势,形成
产业链互补优势,同时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开
展新业务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本次开展新业务使用公司部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
不会对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上市公司需予以改进的其他事项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规范运作,公司治理体系较为完善,暂不存在需予以
改进的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2 年,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
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了解和检查了公司的经营情况,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
会议议案、财务报告及其他文件,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并以审慎负责的态度
行使了表决权。在公司治理和重大经营决策方面提出了指导性建议,在客观公正的
基础上对相关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持续推动公司治理体系的完善。
2023 年,我们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对独立董事的要
求,坚持审慎、客观、独立的原则,忠实、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切
实维护好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