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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合光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7-01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合光能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原则,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根据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审议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经审阅,
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的客观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也有利于公司
的正常经营和健康稳定发展。我们同意该项议案的内容,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请股东大
会审议。
    2. 根据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审议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经调查,我们认为高纪庆
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
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发现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的情形。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内容,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3. 根据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审议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经调查,我们认为曹
博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被中国证监
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发现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了解曹博先生的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
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内容。
    4. 根据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
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鉴于公司已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 2020 年 6 月 10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我们认为,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变更及《公司章程》
的修订事项符合公司的目前实际情况,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内容,
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5. 根据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审议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
筹资金的议案》,经审议,我们认,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
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我们同意该项议案的内容。
    6. 根据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审议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的议案》,经审议,我们认为:鉴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决
定调整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调整事项履行了必要
的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
额。我们同意该项议案的内容。
    7. 根据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审议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解决公司
暂时的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营效益,符
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用于公
司的业务拓展、日常经营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
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没有与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本次使用金额不超过人民
币 30,000 万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我们同意该项议案的内容。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