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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合光能:关于自愿披露与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的公告2020-12-25  

                        证券代码:688599         证券简称:天合光能          公告编号:2020-040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自愿披露与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
                    订项目投资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合光能”或“乙方”)
拟通过下属天合光能(宿迁)光电有限公司在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建设大硅
片高效光伏电池项目,主要进行太阳能高效单晶电池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年产
能达 8GW,项目总投资约 43.5 亿元(包括流动资金)。
    本次签订的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项目投资金额等仅是协议
双方在目前条件下结合市场环境进行的合理预估,实际执行情况可能与预期存在
差距,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投资者的业绩承诺。本协议
的履行对公司 2020 年度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不构成直接影响。
    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安排将根据项目实施过程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的
实施内容、实施进度与实施效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一、对外投资概述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通过下属天合光能(宿迁)光电有限公司在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建设大硅片高效光伏电池项目,年产能达 8GW,项目总
投资约 43.5 亿元(包括流动资金)。
    本协议为双方友好协商达成的投资合作协议,属于公司自愿披露事项,无需
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根据合作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相应的
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对外投资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协议对方名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宿迁经
    济技术开发区”或“甲方”)
    (二)性质:地方政府机构
    (三)注册地址:宿迁市人民大道 888 号
    (四)法定代表人:王德鹏
    (五)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六)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方式:本协议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在江苏
    宿迁签署。

    三、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
    经双方协议约定,公司拟通过下属天合光能(宿迁)光电有限公司在宿迁经
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建设大硅片高效光伏电池项目,年产能达 8GW,项目总投资约
43.5 亿元(包括流动资金)。项目位于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路以东、通湖大
道以西、通州路以南、东吴路以北(选址位置以规划部门正式的批准文件为准)。
    (二)投资规模
    整体 8GW 电池项目总投资约 43.5 亿元(包括流动资金)。天合光能(宿迁)
光电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3 亿元人民币(根据项目进度逐步注资)。
    (三)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根据乙方项目建设计划和时间节点要求,甲方负责明确专人,为
该项目提供全程服务,协助乙方办理立项可研、环评、安评、注册登记及变更、
勘探测绘、规划设计、竞拍土地、建设、质监、安监、消防等相关手续。
    (2)甲方根据乙方项目建设时间节点要求,将道路、雨水、污水、给水、
通讯、燃气、蒸汽等接至本项目地块红线(按乙方整体规划的需求),负责地块
平整,结合市政管网的实际情况,达到乙方实际使用需求。
    (3)甲方为项目专门成立帮办服务小组,负责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4)在乙方备齐相关资料的基础上,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甲方有
义务要求乙方提供办理手续所需要的材料,乙方予以配合。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根据运营实际需求进行注资。
    (2)乙方确保该项目按照安全、环保、消防等“三同时”要求办理相关手
续,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达标排放”制度,污染物的排放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3)乙方要积极配合甲方所在地的道路、公交站场、环卫设施、各类公用
管线及相应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四)违约责任
    1、甲方在该项目服务过程中,出现不按协议约定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违规收取乙方相关费用等行为,导致乙方产生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追究相关服务
人员责任,并退回乙方费用、赔偿乙方损失。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项目的实施建设,若因甲方原因造成项目未能按约
定日期开工和完工,甲方承担由此给乙方带来的相应损失。
    3、非因甲方原因,乙方逾期没有办结登记/变更手续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
限期办理。
    4、自该项目注册变更登记之日起 20 年内,非因甲方原因,如乙方擅自将该
项目搬离甲方所在地,乙方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不可抗力及争议解决
    1、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书规定
的,根据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程度,可部分或全部免除相应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
下采取一切必要的积极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因措施不当造成损失
扩大的,该方应自行承担扩大的损失。
    2、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六)签署与生效
    本协议书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协议的签订,将有助于公司借助宿迁当地的政策及产业配套优势,
进一步加强公司在高效大尺寸太阳能电池领域的规模和成本优势,抢抓光伏市场
发展机遇,增强公司盈利能力,持续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
规划。
    四、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本次签订的投资协议项目投资金额、建设周期等仅是协议双方在目前条件下
结合市场环境进行的合理预估,实际执行情况可能与预期存在差距,并不代表公
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投资者的业绩承诺。本协议的履行对公司 2020
年度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不构成直接影响。
    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安排将根据项目实施过程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的实施
内容、实施进度与实施效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特此公告。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