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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合光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26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合光能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原则,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根据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公司聘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相关事项的议案,经过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的背景、
工作经历的了解,我们认为上述人员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其存在被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发现
其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形。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方式、表决程序、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聘任高纪凡为总经理;同意聘任
曹博、高纪庆、FENGZHIQIANG(冯志强)、丁华章为副总经理;同意聘任吴森为公司财
务负责人;同意聘任吴群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上述人员的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2. 根据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我们认为本
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说明如下:
   (1)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12 月 24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
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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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
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充分调动其积极
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12 月 24 日,并同意以 10.26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479 名激励对象
授予 2,40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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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有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____________

                       刘维



    独立董事签名:____________

                      江百灵



    独立董事签名:____________

                      黄宏彬




                                                           2020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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