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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合光能: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11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合光能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原则,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根据董事会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公司根据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并结合市场状况,与承销商协商确定了本次发行的具体方
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审议通过该议案。

    二、根据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将
在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申请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负责办理与本次发行的上市、交易、
托管、付息及转换股份等相关的各项具体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审议通过该议案。

    三、根据董事会提出的《关于设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
金专户并签订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经审阅,我们认为: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需要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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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并将在募集资金到账后签署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审议通过该议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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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
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____________
                       刘维


    独立董事签名:____________
                      江百灵


    独立董事签名:____________
                      黄宏彬




                                                      2021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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