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合光能: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2-08-26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
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人所发生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充分保障
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
等法律法规和《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
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关联人界定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3.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4. 与本条第 1 项、第 2 项和第 3 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 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6.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其他主要负责人;
7. 由本条第 1 项至第 6 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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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9.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
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公司与本条第 1 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
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应对关联关系对公司的控制和影响的方式、途径、程度及可
能的结果等方面做出实质性判断,并作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选择。
第三章 关联交易范围
第五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
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3、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4、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5、提供担保;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债务重组;
10、提供财务资助;
11、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3、销售产品、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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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6、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1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第六条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除外)决策权限:
1、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公司股票市值(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下同)0.1%以上的交易,且未达到本条第 3 项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
交易金额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
2、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且未达到
本条第 3 项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金额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作
出决议;
3、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公司股票市值 1%以上的,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4、未达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等规定的应由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金额标准的,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
第七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关联股东提供担保的,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
上回避表决。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本章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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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 制关系
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交易对方;
2.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3.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够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4.为与本条第 1 项和第 2 项所列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
第三条第 4 项的规定);
5.为与本条第 1 项和第 2 项所列法人或者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三条第 4 项的规定);
6.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
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
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
董事予以回避。
第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表决:
1.交易对方;
2.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5.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 者其他
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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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五条第 12 至第 16 项所列的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的,应当每 3 年
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
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本制度履行
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
在差异的原因。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公司股票市值 0.1%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
露。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公司股票市值 1%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
外,还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
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制度第十二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
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提交相关
信息披露或备案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应按照《上市规则》及相关公告格式准则的要求披露关联交
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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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等
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计算。
已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上述关联交易的方
式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七)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
(九)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它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处理。若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对关联交易事宜
有新规定发布,公司应按照新的要求执行,必要时相应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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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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