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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力芯微: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2-30  

                                          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召
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的
会议资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披露了《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
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64,000,000 股
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2,400,000.00
元。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需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本次调整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90.98 元/股调整为 90.63 元/股。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决策的事项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部分授予价格
的调整。
       二、关于《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
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29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
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无
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
形。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
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29 日,同意以
90.63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29 名激励对象授予 53.22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