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芯微: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29
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召
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的
会议资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
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公司此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价格及授
予数量调整方法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决策事项的范围内,所做决策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授予价格及授予数
量的调整合法、合规、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由 90.63
元/股调整为 64.1643 元/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由 53.22 万股调整为 74.508
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由 13.30 万股调整为 18.62 万股。
二、关于《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
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10 月 28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
资格。
(3)公司确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无
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
形。
综上,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10 月 28 日,同意以
64.1643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5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4.98 万股限制性股票,尚有 3.64
万股不再授予,权益自动失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秦 舒
2022 年 10 月 28 日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眭鸿明
2022 年 10 月 28 日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嘉琪
2022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