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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众医疗: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1-02-09  

                                       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化运作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现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规则指引第 1 号”)
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和勤勉义务。
    第三条 本细则规定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工作职责、权限以及法律责任等
内容。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指导董事会秘书规范履职,是董事会规范、审查、考核、
评价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1 名,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
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
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责任与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
应的报酬,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并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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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公司现任监事;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
时,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
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此行为。
    第九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 5 个交易日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第 1 号》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
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对于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如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正式聘
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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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工作细则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
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
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履职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为: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会
议文件,安排有关会务,负责会议记录,保障记录的准确性,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
资料等,主动掌握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实施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应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
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
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
时披露或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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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
会会议;
   (五)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
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六)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
制;
   (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相关事项,督
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等;
   (八)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再融资或者
并购重组事务;
   (九)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
关人员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十)提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出或可能作出相关决策时,应当
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一)《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
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为强化董事会的战略决策和导向功能,董事会秘书有责任为公司重
大事项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同时应确保股东大会、董事会在对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时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董事会要求,参加组织董事会决策事项的咨询、分
析,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受委托承办董事会及其有关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参加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
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资料和信息。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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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法律责任,应当切实遵守《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基本要求,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的财产。董事会秘书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于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会应终止对其聘
任:
   (一)未能履行有关职责和义务,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二)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三)泄露公司机密,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四)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于任职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挪用公司资产或资金;
   (二)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或公司名义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
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会秘书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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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旦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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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董事、总经理及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应支持并配合董事会秘书依法
履行职责,在机构设置、工作人员配置以及经费等方面予以必要的保证。公司各有
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举
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
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其他未尽事宜或与《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不一致的,以上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适时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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