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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九联科技:九联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告2021-12-15  

                         证券代码:688609                    证券简称:九联科技                公告编号:2021-031




        关于修订《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广东九联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


 一、      修改《公司章程》

        为规范公司运作,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需要,公司拟对《公
 司章程》进行如下修订:
序号                     原章程条款                               本次修订后的章程条款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行使下列职权: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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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案;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十)修改本章程;
    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当公司相关股东或投资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关于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中的收购人义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务的情形下,决定采取/确认董事会已经采取的法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行政法规未予禁止的且不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反收购措施;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      第五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在公司股东已违反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
                                                    股份权益变动中的收购人义务情形下,其向公司股东
                                                    大会提出关于出售公司资产/业务,或收购其他资产等
                                                    议案时,应当在议案中对于出售、收购资产的基本情
                                                    况、交易发生的必要性、定价方式及其合理性、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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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出售资产的后续安排以及该次交易对公司持续盈利
                                                    能力的影响等事项做出充分的分析及说明,并提供全
                                                    部相关资料。提案所披露信息不完整或不充分的,或
                                                    者提案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不足以支撑提案内所包含相
                                                    关信息的,应由召集人负责告知提案人并由提案人修
                                                    改完善后重新提出。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按照《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办理。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3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经审查该提案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召集人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
    增加新的提案。                                  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二      新的提案。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九条规
    议。                                            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相关股东已违反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收购及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中的收购人义务的,其向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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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提交的关于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对外担
                                                    保或抵押、提供财务资助、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管
                                                    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研究与开
                                                    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其他有可能对公司
                                                    正常经营和稳定造成不利影响的议案;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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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    满的;
    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日截止起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
    算。                                            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或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      者监事会报告。
    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
    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                            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违反本条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董
    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违反    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聘任   当公司相关股东或投资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关于上市
    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   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中的收购人义务的情形
    除其职务。                                     下,为保证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经营的稳
                                                   定性,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独
                                                   立董事除外)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以上与公司主营业务
                                                   相同的业务管理经验,以及与其履行董事职责相适应
                                                   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除外)
                                                   需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
    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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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   工作;
    的工作;                                       (十六)为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持续稳定,最大限度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   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及长远利益,在公司股东或投
    的其他职权。                                   资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权益变动活动中的收购人义务的情形下,董事会有权
    审议。                                         采取和实施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权益的反收购措
                                                   施;如果拟实施的反收购措施涉及需由股东大会审议
                                                   的事项,董事会需向股东大会提交相关议案并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采取和实施反收购措施后,应
                                                   当立即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作出公开说明。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
                                        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以上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将于
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