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保荐机构”)作为奥 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精医疗”、“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奥精医疗调整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219 号《关于同意奥精医疗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批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 3,333.3334 万股。截至 2021 年 5 月 17 日止,公司已向社会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333.3334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 16.43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47,666,677.62 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 500,816,913.05 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 信会师报字【2021】第 ZB11115 号《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验资 报告》。验证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 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相关监管协议。 二、募投项目金额的调整情况 公司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投资项目如下: 单位: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1 奥精健康科技产业园建设项目 558,669,600.00 1 / 4 序号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2 矿化胶原/聚酯人工骨及胶原蛋白海绵研发项目 45,855,000.00 3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84,303,500.00 4 补充营运资金 100,000,000.00 合计 788,828,100.00 由于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547,666,677.62 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 46,849,764.57 元,净额为人民币 500,816,913.05 元,低于《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拟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进行投资的金额 788,828,100 元。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并结合各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情况,公司拟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 体调整分配如下: “奥精健康科技产业园建设项目”投入募集资金 280,000,000 元,“矿化胶原/ 聚酯人工骨及胶原蛋白海绵研发项目”投入募集资金 45,855,000.00 元,“营销网 络建设项目”投入募集资金 70,000,000.00 元,“补充营运资金”投入剩余全部募集 资金。 三、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分别召开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一届 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 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 整。本次调整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上述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 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募集净额,结合公司募投项 目的情况,公司对拟投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金额进行相应调整的事项,履行了 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拟投入募投项目的募 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 2 / 4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募集净额,结合公司募投 项目的情况,公司对拟投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金额进行相应调整事项履行了必 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 公司对拟投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金额调整事项已经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一届监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上 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本次募投项目金额调整事项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3 / 4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徐妍薇 张云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1 年 6 月【】日 4 / 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保荐机构”)作为奥精 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精医疗”、“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 定,对奥精医疗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 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219 号《关于同意奥精医疗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批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 3,333.3334 万股。截至 2021 年 5 月 17 日止,公司已向社会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333.3334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 16.43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47,666,677.62 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 500,816,913.05 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 信会师报字【2021】第 ZB11115 号《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验资 报告》。验证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 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相关监管协议。 根据《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披露的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以及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1 / 5 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对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投资 金额进行的调整,调整后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奥精健康科技产业园建设项目”投入募集资金 280,000,000 元,“矿化胶原/ 聚酯人工骨及胶原蛋白海绵研发项目”投入募集资金 45,855,000.00 元,“营销网 络建设项目”投入募集资金 70,000,000.00 元,“补充营运资金”投入剩余全部募集 资金。 二、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和置换情况 自 2020 年 4 月 10 日公司召开了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始,截至 2021 年 6 月 8 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际投资额为 6,672.98 万元。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资金,公司预先投入自筹资金 6,672.98 万元,需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为 6,672.98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自筹资金实际投入 需置换资金 1 奥精健康科技产业园建设项目 4,632.67 4,632.67 矿化胶原/聚酯人工骨及胶原蛋白海绵 2 1,210.13 1,210.13 研发项目 3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830.18 830.18 4 补充营运资金 合计 6,672.98 6,672.98 公司为本次股票发行累计发生发行费用含税金额 49,653,236.30 元,公司以 自筹资金已经支付 2,651,333.33 元,以募集资金已经支付 39,751,871.63 元,未支 付金额 7,250,031.34 元。 2 / 5 以上事项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奥精医疗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 第 ZB11258 号)。 三、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分别召开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一届 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 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6,672.98 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同意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2,651,333.33 元置换以自筹 资金预先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上述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的时 间未超过六个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已投入自筹资金已出具了《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 第 ZB11258 号)。该项议案履行了必要 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相关规定。本 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实施计划相 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使用募集 资金人民币 6,672.98 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同意使 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2,651,333.33 元置换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履行 了必要的程序,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没有与募集资金使 3 / 5 用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6,672.98 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 金,同意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2,651,333.33 元置换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部分发 行费用。 (三)会计师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编制的《奥精医疗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截至 2021 年 6 月 8 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 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 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六个月,符合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4 / 5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徐妍薇 张云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1 年 6 月【】日 5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