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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精医疗: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暨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核查意见2021-07-01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暨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
                                 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保荐机构”)作为奥精
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精医疗”、“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
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奥精医疗拟变更
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暨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核查意
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219 号《关于同意奥精医疗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批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 3,333.3334 万股。截至 2021 年 5 月 17 日止,公司已向社会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333.3334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 16.43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47,666,677.62 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 500,816,913.05 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
信会师报字【2021】第 ZB11115 号《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验资
报告》。验证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
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相关监管协议。

    根据《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披露的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以及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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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对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投资
金额进行的调整,调整后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奥精健康科技产业园建设项目”投入募集资金 280,000,000 元,“矿化胶原/
聚酯人工骨及胶原蛋白海绵研发项目”投入募集资金 45,855,000.00 元,“营销网
络建设项目”投入募集资金 70,000,000.00 元,“补充营运资金”投入剩余全部募集
资金。

二、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暨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情况

(一)本次变更前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本次拟变更实施主体的项目是“营销网络建设项目”,该项目调整后计划投资
总额为 70,000,000.00 元,全部使用募集资金投入。本次变更前该项目实施主体
为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21 年 6 月 8 日止,“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累计投入募集资金 8,301,800.00
元。

(二)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加快项目进展
公司拟增加“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变更前实施主体             变更后实施主体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拟设立的海南奥精医疗器
                                                     械有限公司(筹)

    上述募投项目除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外,该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
金投资额、建设内容等不存在变化。

(三)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情况

       1、投资概述

    为便于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保障公司募投项目的顺利进行,公司计划使用
募投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中募集资金 1,000 万元设立全资子公司海南奥精医

                                     2 / 7
疗器械有限公司(筹),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安排注册资金拨付
事宜。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投资主体介绍

    投资主体为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其他投资主体。

    3、拟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海南奥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海南省海口市

    注册资本:1,000 万元

    经营范围: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技术开发、
转让、咨询、服务;销售医疗器械(Ⅰ类、Ⅱ类);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货物进
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
活动;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
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方式:公司募集资金

    出资比例: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100%;

    (以上信息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的内容为准)。

    4、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本次投资事项为公司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故无需签订对外投资协议。

    5、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是公司依据目前发展需要,为增强公司在口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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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领域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行业地位、市场占有率和
盈利能力作出的慎重决策。本次对外投资使用公司募集资金,不会对公司财务和
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该全资
子公司设立后将被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6、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尚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审批机关的核
准,能否通过相关核准以及最终通过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随着公司规模扩大和子公司数量的增加,对于公司管理控制水平提出了更高
的要求,由于子公司为独立法人,独立开展业务,独立核算,母公司如疏于对其
管理和控制将可能产生一定的管理风险。针对此风险,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子公司
的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内控管理等制度,以降低对子公
司的管理风险。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及内审部门也将及时关注子公司的
经营和风险状况,实现子公司的规范运行。此外,子公司设立后,未来经营管理
过程中可能面临宏观经济及行业政策变化、市场竞争等不确定因素影响,存在一
定的市场风险、经营风险等。

三、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原因

    随着公司规模扩大,相应办公人员的增加,办公场地较为紧张,营销中心建
设的场地空间受限。

    公司预计现有场地无法满足公司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的现实及未来需求,为加
快项目的实施进度,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拟新增海南奥精医疗器械有
限公司(筹备)公司为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

四、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影响

    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未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
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以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也未有损害公
                                 4 / 7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变更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预计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分别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一届监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暨投资设立全资子
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的
实施主体由奥精医疗变更为奥精医疗及拟设立的海南奥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筹)。本次新设立全资子公司作为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
而作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公司募投项目更好的实施,不涉及募集资金投资用途
及投资规模的变更,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
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安排,有利于
公司募投项目更好的实施,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同意设立海南奥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并新增该全资
子公司为“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暨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事
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变更后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不
会对募投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形。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是在投资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对实施主体进
行了调整,有利于加快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公司独立

                                  5 / 7
董事一致同意设立海南奥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并新增该全资子公司为“营销网
络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暨投资设立全
资子公司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规
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暨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事
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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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暨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徐妍薇                      张云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1 年 6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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