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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精医疗:奥精医疗: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2021-08-31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阅读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相关会议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经讨论,我们以独立和客观
的立场,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所涉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财政部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
——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 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
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
则的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基于此,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
及通知规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
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相关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关于《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管理并使用募集资金,公
司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同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相符。同意公司董事会出具的
关于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三、关于变更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李洪景先生因个人原因已辞去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职务。经公司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通过,聘任 Eric Gang Hu(胡刚)先生
为公司总经理,于秀荣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Eric Gang Hu(胡刚)先生和于
秀荣女士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和任职条件,
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
定,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确定为市场禁入或禁入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等。公司对 Eric Gang Hu(胡刚)先
生和于秀荣女士的提名、聘任程序及董事会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聘任 Eric Gang Hu(胡刚)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于秀荣女士为公司
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