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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精医疗: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2022-05-13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华泰联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奥精医疗”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对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有关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徐妍薇、张云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2 年 4 月 15 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保荐代表人徐妍薇

(五)现场检查内容及手段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现场检查人员通过查阅“三会”文件资料、公司内部控制
相关制度、公司公告及报备材料、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和银行对账单等、访谈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奥精医疗的三会运作、内
控制度建设及公司治理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对外担保情况、重大对外
投资情况、经营发展状况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了核查。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以及
其他的内部控制制度;查阅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记
录,核对公司相关公告。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奥精医疗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
度,相关制度基本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相
关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同时能够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的要求履行职责。奥精医疗公司治理、内部控
制和三会运作情况良好。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公告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重点关注上市公司
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披露内容是否完整。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奥精医疗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信息披露
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内部控制制度文件、相关会议记录及公告,查阅了公司
及各子公司与关联方往来的账务情况,并对财务总监进行了访谈。经核查,保荐
机构认为:奥精医疗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资产完整,人
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查阅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
用台账;核查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及公告。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奥精医疗较好地执行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募
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分别与保荐机构以及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形,也
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违反《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有关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公司章程等内部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
披露文件,与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了解公司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重大对外投资的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奥精医疗已按照相关制度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
对外投资进行了规范;公司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方面不存在重
大的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
了解近期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奥精医疗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生产经营
活动正常。

(七)其他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股东限售股限售等承诺履行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奥精医疗股东已严格履行了限售
承诺。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
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1 号——持续督导》及相关法律法规,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
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无。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本次现场检查过程中,公司给予了积极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
了必要的支持。

    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本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募集资金
使用、独立性、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