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新盛大厦 B 座 19 层 GUANTAO LAW FIRM 邮编:100032 19/F, Tower B, Xin Sheng Plaza, No.5, Tel:86 10 66578066 Fax:86 10 66578016 Finance Street, Beijing 100032, China E-mail:guantao@guantao.com http:// www.guantao.com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2)第 008188 号 致: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规则》”)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见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询了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相关公 告,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 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 言,并无任何隐瞒、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之处;公司保证提供的正本与副本一 致、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是 真实的;公司保证向本所律师作出的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 实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1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股权比例数值均采用四舍五 入并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召开的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决议作出。 (二)2022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上刊登了《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出席 对象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 体操作流程及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 已满十五日。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29 日下午 14:00,在北京 市大兴区永旺西路 26 号院 2 号楼 4 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Eric Gang Hu(胡刚)先生主持。召开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与公告相一致。 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11 月 29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29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2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2 年 11 月 21 日下午交易结束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以书 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4,990,5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429%, 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 (三)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薪酬的议案 2、关于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薪酬的议案 累积投票议案: 3.00 关于选举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 关于选举黄晚兰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02 关于选举 Eric Gang Hu(胡刚)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03 关于选举崔孟龙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04 关于选举宋天喜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05 关于选举田国峰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06 关于选举金豫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4.00 关于选举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01 关于选举赵凌云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02 关于选举李晓明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03 关于选举方拥军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5.00 关于选举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5.01 关于选举韩小垒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5.02 于选举郗砚彬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与公司《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本 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提交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按照《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同 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23,449,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99.9301%;反对16,3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0.069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 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946,04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99.7250%;反对16,39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75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2、关于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34,974,1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99.9531%;反对16,3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0.046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 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710,58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99.8314 %;反对16,39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4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0.1686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累积投票议案: 3、关于选举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 关于选举黄晚兰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34,974,1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99.9531%;黄晚兰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 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710,58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99.8314%。 3.02 关于选举 Eric Gang Hu(胡刚)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34,974,1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99.9531%;Eric Gang Hu(胡刚)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其中, 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710,58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314%。 3.03 关于选举崔孟龙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34,974,1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99.9531%;崔孟龙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 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710,58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99.8314%。 3.04 关于选举宋天喜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34,974,1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99.9531%;宋天喜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 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710,58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99.8314%。 3.05 关于选举田国峰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34,974,1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99.9531%;田国峰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 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710,58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99.8314%。 3.06 关于选举金豫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34,974,1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5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99.9531%;金豫江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 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710,58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99.8314%。 4、关于选举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01 关于选举赵凌云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34,974,1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99.9531%;赵凌云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 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710,58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8314%。 4.02 关于选举李晓明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34,974,1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99.9531%;李晓明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 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710,58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8314%。 4.03 关于选举方拥军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34,974,1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99.9531%;方拥军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 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710,58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8314%。 5、关于选举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5.01 关于选举韩小垒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34,974,1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99.9531%;韩小垒当选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其中,中小投资者 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710,58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99.8314%。 5.02 于选举郗砚彬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34,974,1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99.9531%;郗砚彬当选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其中,中小投资者 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710,58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99.8314%。 6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均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通过。其中,议案 1 和议案 2 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 3 至议 案 5 采用累积投票制。 在审议上述全部议案时,公司对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单独 计票。 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 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签署。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经办律师及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 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