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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精医疗:奥精医疗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03-24  

                        证券代码:688613                              证券简称:奥精医疗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三月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声         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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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
来源为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
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
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
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超过 533.4000 万股,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3,333.3334 万股的 4.0005%。其中,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501.65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3,333.3334 万股的 3.7624%,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94.0476%;预留
限制性股票 31.75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3,333.3334
万股的 0.2381%,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5.9524%。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
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
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
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为 10.26 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
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
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共计 53 人,约占公司全部职工
人数 146 人(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 36.30%。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
在公司(含分、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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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
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未
参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4 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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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
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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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 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0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12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4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6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18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22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24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26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29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31

第十四章      附则 ..........................................................................................................................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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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奥精医疗、本公司、公司、
                                  指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含分、子公司)
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
                                  指
股票                                    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激励对象                          指
                                        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
有效期                            指
                                        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
归属                              指
                                        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
归属条件                          指
                                        满足的获益条件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
归属日                            指
                                        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公司章程》                      指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激励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
       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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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
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
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
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同时实施其他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其
他长期激励机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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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
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
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
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
确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
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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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对符合本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
核实确定。
    二、 激励对象的范围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共计 53 人,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
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
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以上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藉员工。
    (二)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
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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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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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
     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超过 533.4000 万股,约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3,333.3334 万股的 4.0005%。其中,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501.65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3,333.3334 万股的 3.7624%,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94.0476%;预留
     限制性股票 31.75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3,333.3334
     万股的 0.2381%,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5.9524%。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
     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
     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
     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序号     姓名        激励对象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时股本总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1      崔孟龙       董事、总经理            76.0000           14.2482%             0.5700%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2      仇志烨                               38.0000            7.1241%             0.2850%
                     书、核心技术人员
 3      田国峰      董事、副总经理           57.0000           10.6862%             0.4275%
                   董事、副总经理、核
 4      宋天喜                               57.0000           10.6862%             0.4275%
                       心技术人员
 5       王玲         财务负责人             33.2500            6.2336%             0.2494%
二、其他激励对象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48 人)         240.4000           45.0694%             1.8030%
        首次授予合计(53 人)               501.6500           94.0476%             3.7624%
三、预留授予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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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留授予部分                       31.7500           5.9524%             0.2381%
             合计                          533.4000           100.00%             4.0005%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
额的 2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0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

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
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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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
事项。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上述不得归属期间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本激
励计划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
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相应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
第一个归属期                                                                50%
                应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
第二个归属期                                                                50%
                应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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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
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
样不得归属。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
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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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0.26 元/股,即满足归
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 10.26 元/股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0.26 元/股: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25.64 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
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40.02%;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26.92 元,本次授予价格
占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38.11%;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26.22 元,本次授予价格
占前 6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39.13%;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26.51 元,本次授予价
格占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38.70%。
    三、定价依据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是以促进公司长远发展、维护
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本着
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股权激励的内在机制决定了激励计划实施对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公司设置了具有挑战性的业绩目标,该目
标的实现需要发挥核心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本次激励计划的定价原则与
业绩目标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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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本激励计划是公司上市后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本次激励对象属于公司
关键核心人才,需要有长期的激励政策配合,实施股权激励是对员工现有薪酬的
有效补充,且激励对象未来的收益取决于公司未来业绩发展和二级市场股价。因
此,本激励计划的定价综合考虑了激励力度和公司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等因素,并
合理确定了激励对象范围、归属时间、授予权益数量和业绩指标,遵循了激励与
约束对等原则,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负面影响,体现了公司实际激励需求,具有
合理性。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本次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为 10.26 元/股,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稳定核心团队,
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公司聘请的有证券从业资质的独立财务顾
问对本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
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了意见。具体详见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奥精
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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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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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的归属考核年度为 2023-2024 年两个会计年
度,分年度对公司业绩指标进行考核,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
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
 第一个归属期      2023     数,2023 年增长率不低于 10%;(2)2023 年 1 项三类医疗器
                            械产品申报国家药监局注册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
 第二个归属期      2024     数,2024 年增长率不低于 25%;(2)2023 年和 2024 年累计 2
                            项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申报国家药监局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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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绩效考核相关规定实施。公司
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评级,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
果确定其归属比例:
    考核结果                    A                        B                        C

    归属比例                  100%                      80%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可归属的比例。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不得递延至下一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
绩效考核。
    奥精医疗是一家专注于高端再生医学材料及植入类医疗器械的技术研发、高
端制造、市场推广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主营业务为高端生物医用材料及相
关医疗器械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公司选取营业收入增长率或产品申报国家
药监局注册数量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其中营业收入增长率为公司核心财
务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
要标志,不断增加的营业收入,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同时,作为公
司主营业务收入重要组成部分的“骼金”人工骨修复材料近几年面临国家集采的
巨大压力,合理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将有效激励和保障主营业务的顺利发展;而产
品申报国家药监局注册数量则反映了公司的核心创新指标,反映了公司的成长能
力、价值创造能力、技术研发能力方面的要求。公司综合考量了宏观经济环境、
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竞争及公司战略规划与自身经营情况等相关因素,经过合理
预测并兼顾本计划的激励作用,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上述业绩考核
指标,在体现较高成长性要求的同时保障预期激励效果,有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
性、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指标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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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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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
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
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
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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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
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或授予价格的,
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
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
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
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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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
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
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
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
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参照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
价值,并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25.47 元/股(假设授予日收盘价同测算日收盘价为 25.47
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 年、2 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分别为:29.0619%、28.8900%(分别采用申万Ⅲ级行业医
疗耗材最近 1 年、2 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2.2728%、2.4050%(分别采用中债国债 1 年期、2 年期
到期收益率);
    (5)股息率:0%。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
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
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常性损益
中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
为准。
    假设公司 2023 年 4 月初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则 2023-2025 年股份支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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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摊销情况如下: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501.65                  7,814.11        4,382.70     2,938.79       492.63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
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
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若考虑本激励计
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
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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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
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
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有证券从业资质
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
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
具法律意见书。
    (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
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
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
况的说明。
    (五)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
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
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
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
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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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
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
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书。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
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
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
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
权激励计划。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
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
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
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
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
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
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
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三)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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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选择不归属,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
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
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
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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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
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并作废失效。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
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
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
司不承担责任。
    (五)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
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
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
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
偿。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四)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
及其它税费。
    (五)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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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
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六)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
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
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七)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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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
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
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
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但
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
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
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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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二)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到期
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
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
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
情况;从公司以外的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
    (三)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且返聘岗位仍符合激励条件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
    2、退休后不再在公司继续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退休前
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公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
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
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
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公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
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公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
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
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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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公务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六)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
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
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
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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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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