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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精医疗:奥精医疗:奥精医疗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3-04-11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奥精
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

    就公司拟向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
次授予日为2023年4月10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
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
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中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
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5、公司董事会会议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董
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
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我们一致同意本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3年4月10日,并同意以10.26元/股
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53名激励对象授予501.65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