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罗普特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审慎的态度,对公 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事 前审阅,并发表意见如下: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执业资 质,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1 年度审 计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将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邵宜航、陈旻、林晓月 2021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