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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罗普特: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公告2021-11-02  

                        证券代码:688619            证券简称:罗普特        公告编号:2021-051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关联方罗普特
(厦门)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普特软件”)签订办公楼租赁合同,
租赁其位于厦门市集美区软件园三期集美北大道北侧办公楼,作为经营办公使
用。租赁办公楼建筑面积不超过22,107.35平方米,租金为每月35.00元/平方米,
租赁期限3年,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含税年租金不超过928.51万
元。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经营需要签订具体的租赁合同。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系基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求,不会影响公司的经营
独立性,公司不会因为本次日常关联交易而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形成依赖。
       一、关联交易概述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关联方罗普特(厦
门)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办公楼租赁合同,租赁其位于厦门市集美区软件园三
期集美北大道北侧办公楼,作为经营办公场所。租赁办公楼建筑面积不超过
22,107.35平方米,租金为每月35.00元/平方米,租赁期限3年,自2022年1月1
日至2024年12月31日,含税年租金不超过928.51万元。
    由于罗普特(厦门)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都是陈延行先生,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罗普特软件系关联自然人
控制的法人,构成关联关系。因此上述办公楼的租赁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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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均未达到 3,000 万元以上,未达
到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罗普特(厦门)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软件园三期凤岐路 128 号 301 单元 070 号
    法定代表人:陈延行
    注册资本:32,0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4-08-08
    主营业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物业管理;园区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
赁;房地产开发经营等。
    股东持股情况:罗普特(厦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 100%股权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经审计,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罗
普特软件总资产为 25,752.19 万元,净资产为 12,027.36 万元;因公司的项目处于
建设期,尚未投入运营,故 2020 年当期营业收入为 0 万元、净利润为-252.11 万
元。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由于陈延行先生持有罗普特(厦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9%股权,故罗普特
软件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都是陈延行先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的规定,罗普特(厦门)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系关联自然人控制的法人,
构成关联关系。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协议签订方
    出租方:罗普特(厦门)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承租方: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定价原则
    公司拟向关联方罗普特(厦门)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其位于厦门市集美区
软件园三期集美北大道北侧办公楼,作为经营办公使用。租赁办公楼建筑面积不
超过 22,107.35 平方米,租金为每月 35.00 元/平方米,租赁期限 3 年,自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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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含税年租金不超过 928.51 万元。
    定价原则:公司租赁办公场所的租赁费用以租赁房产所在地 2021 年下半年
市场价格为参考依据,由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协商确
定。本次交易价格为正常的商业交易价格,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
他股东,特别是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日常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系公司向关联方租赁办公用地,是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
正常所需,属于正常性业务,具有合理的商业理由,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遵循协商一致、公平交易
的原则,交易过程在双方平等协商达成的交易协议的基础上实施,不会对公司及
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经营独立性;公司不会
因为本次日常关联交易而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形成依赖,符合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
    五、关联交易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陈延行、陈碧珠回避表决该
项议案。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
根据公司经营需要签订具体的租赁合同。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经全体监事表决,
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
联董事履行了回避表决程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过审慎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向关联方租赁办公楼作为公
司经营办公使用,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遵
循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此项关联交易。
    公司审计委员会发表审核意见如下:公司向关联方租赁办公楼,系公司正常
经营需要,且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关联交易金额定价以市场
行情为依据,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特别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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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保荐机构意见:经核查,公司本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
必要的审批程序,董事会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相
关决议合法、有效。本次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相关交易价格
合理、公允。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
议。


    特此公告。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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