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罗普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2021-11-0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暨关
                          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为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普特”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
罗普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满足公司经营办公场所的需求,罗普特拟与关联方罗普特(厦门)软件技
术有限公司签订办公楼租赁合同,租赁其位于厦门市集美区软件园三期集美北大
道北侧办公楼,作为经营办公场所。租赁办公楼建筑面积不超过 22,107.35 万平
方米,租金为每月 35.00 元/平方米,租赁期限 3 年,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含税年租金不超过 928.51 万元。
    由于罗普特(厦门)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都是陈延行先生,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罗普特(厦门)软件技术
有限公司系关联自然人控制的法人,构成关联关系。因此上述办公楼的租赁构成
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或
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均未达到 3,000 万元以上,未达
到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罗普特(厦门)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软件园三期凤岐路 128 号 301 单元 070 号
    法定代表人:陈延行
    注册资本:32,0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4-08-08
       主营业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物业管理;园区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
赁;房地产开发经营
       股东持股情况:罗普特(厦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 100%股权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经审计,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罗
普特软件总资产为 25,752.19 万元,净资产为 12,027.36 万元;因公司的项目处于
建设期,尚未投入运营,故 2020 年当期营业收入为 0 万元、净利润为-252.11 万
元。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由于陈延行先生持有罗普特(厦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9%股权,故罗普特
(厦门)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都是陈延行先生。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罗普特(厦门)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系关
联自然人直接控制的法人,构成关联关系。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方
       出租方:罗普特(厦门)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承租方: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定价原则
       公司拟向关联方罗普特(厦门)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其位于厦门市集美区
软件园三期集美北大道北侧办公楼,作为经营办公使用。租赁办公楼建筑面积不
超过 22,107.35 万平方米,租金为每月 35.00 元/平方米,租赁期限 3 年,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含税年租金不超过 928.51 万元。
       定价原则:公司租赁办公场所的租赁费用以租赁房产所在地 2021 年下半年
市场价格为参考,由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协商确定。
本次交易价格为正常的商业交易价格,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东,特别是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日常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主要是公司向关联方租赁办公用地,是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
营的正常所需,属于正常性业务,具有合理的商业理由,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遵循协商一致、公
平交易的原则,交易过程在双方平等协商达成的交易协议的基础上实施,不会
对公司及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经营独立
性;公司不会因为本次日常关联交易而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形成依赖,符
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关联交易履行的程序

    《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
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
董事在认真审核后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董事会
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该
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相关决议合法、有效。本次关
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相关交易价格合理、公允。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