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为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罗普特”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罗普特首次公开发行 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 年 1 月 19 日核发的《关于同意罗普特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47 号), 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683 万股,并于 2021 年 2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为 187,288,015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42,880,099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44,407,916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限售期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 39,876,495 股, 共涉及限售股股东数量为 17 户,占公司总股本的 21.29%,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2 年 2 月 23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 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本次上市流通的部分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份,根据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 公告书》,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所作承诺如下: (一)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或高管并兼任核心技术人员自愿锁定股份 的承诺 作为公司董事或高管并兼任核心技术人员,江文涛、张翔承诺: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前己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 持持有的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 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期间公司如 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相应调整。在担任公司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每年各自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 离职的,本人在就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 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 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本 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洪玉梅(已到期离任,目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 崔利(已离任)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己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如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持有的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减持底价相应调整。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 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不因 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三)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作为公司监事,吴俊(已到期离任,目前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许坤明、 黄辉明(已到期离任,目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己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公司监事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孙申雨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和 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己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 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 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五)公司其他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股东北京泰达博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建发新兴产业股权投资伍号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恒丞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永诚誉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家港保税区十月华隆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汇智同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汇智同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兵晟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信石油(厦 门)有限公司、厦门厦创群贤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富凯创业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福建省华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章东升、福建华兴润 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厦门乾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宇光、厦门火炬 集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己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单位/本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39,876,495 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3 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股数 持有限售股占公 本次上市流通 序号 股东名称 量(股) 司总股本比例 数量(股) 北京泰达博瑞投资管理有限 1 6,492,907 3.47% 6,492,907 公司 厦门永诚誉投资合伙企业 2 3,895,744 2.08% 3,895,744 (有限合伙) 厦门建发新兴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厦门建发新兴产业股 3 3,090,624 1.65% 3,090,624 权投资伍号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厦门恒丞誉投资合伙企业 4 2,597,163 1.39% 2,597,163 (有限合伙) 福建晋江十月华隆股权投资 5 2,571,191 1.37% 2,571,191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麦高富达基金管理有 6 限公司-深圳汇智同舟投资 2,568,741 1.37% 2,568,741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麦高富达基金管理有 7 限公司-深圳汇智同安投资 2,568,741 1.37% 2,568,741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国兵晟乾投资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平潭综合实验区 8 2,387,430 1.27% 2,387,430 中兵晟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9 华信石油(厦门)有限公司 2,069,890 1.11% 2,069,890 持有限售股数 持有限售股占公 本次上市流通 序号 股东名称 量(股) 司总股本比例 数量(股) 厦门厦创群贤创业投资合伙 10 2,051,759 1.10% 2,051,759 企业(有限合伙) 厦门富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11 1,976,049 1.06% 1,976,049 (有限合伙) 福建省华科创业投资有限公 12 1,856,971 0.99% 1,856,971 司 13 章东升 1,614,651 0.86% 1,614,651 福建华兴润明创业投资有限 14 1,545,312 0.83% 1,545,312 公司 厦门乾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5 -厦门乾一投资合伙企业 1,379,926 0.74% 1,379,926 (有限合伙) 16 张宇光 689,963 0.37% 689,963 厦门火炬集团创业投资有限 17 519,433 0.28% 519,433 公司 合计 39,876,495 21.29% 39,876,495 注:上述占总股本比例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1 首发限售股 39,876,495 12 个月 合计 39,876,495 12 个月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罗普特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 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保荐机构对罗普特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