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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罗普特: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2-04-12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罗普特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审慎的态度,对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认真审核,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超募资金 4,299.95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内
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
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使用
超募资金 4,299.95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二、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
份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500 万元(含),不超过人
民币3,000 万元(含),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首发超募资金(含利息收
入)以及永久补流后的超募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
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
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有利于进一
 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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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持续发展,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必要
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邵宜航、陈旻、林晓月
                                                    2022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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