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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普特: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1年度述职报告2022-04-19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1 年度述职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
规定,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本着勤勉尽职的原则,认真履行监督的职责。现将 2021 年度的履职情况
报告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林晓月女士、独立董事陈旻
女士及董事陈碧珠女士三人组成,其中林晓月女士为主任委员。
     二、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召开 6 次会议,会议召开情况如下:
     1、2021 年 4 月 17 日,审议通过如下议案:《公司 2020 年度报告及摘要》、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
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0 年度履职情况的报告》、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2、2021 年 4 月 22 日,审议通过如下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第一季度报
告的议案》。
     3、2021 年 8 月 10 日,审议通过如下议案:《关于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
要的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4、2021 年 10 月 27 日,审议通过如下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
告的议案》。
     5、2021 年 10 月 29 日,审议通过如下议案:《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
     6、2021 年 12 月 3 日,审议通过如下议案:《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案》。
     三、审计委员会 2021 年度主要工作内容
     (一)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单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在执行 2020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审计工作
重点、审计方法等内容就行了沟通。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审计业务
过程中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客观、真实的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进行审计,能胜任公司委托的年度审计工作。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外部审计机构
    因公司发展战略、业务布局、审计需求等原因,综合考虑原审计机构人员及
时间安排问题, 公司变更 2021 年度的年审机构,聘任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年度审计机构。审计委员会对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的专
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和审查,
认为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拥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公司提供年度
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
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良好。因此,我们同意聘任上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工作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认真审阅了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督促公司
审计部严格按照《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及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的要求履行工作职责,
对内部审计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经审阅,公司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部
审计工作制度,内部审计工作能够有效开展,并能够就内审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
见和建议,推动公司规范运行。
    (四)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报告期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及财务报告,认为公司财务
报告能够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不存在重大
会计差错调整及重大会计估计变更的情况。
    (五)审核公司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赋予的职责,我们及时了解并审核了
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对各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客观性、定价合理性及是否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做出客观判断,同时严格督促公司合法合规履行关联
交易相关决策程序。
    (六)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经营层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审计委员会认为公
司的内部控制具有有效性。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运作指引》以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切
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工作,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对促进公司内控制
度建设和完善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2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