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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罗普特: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2-10-25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审慎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议案进行认真审核,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10 月 24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
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3、公司确定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
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
强核心管理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稳
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
关联董事审议表决,本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10 月 24 日,并同
意以 6.432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2 名激励对象授予 56.49 万股限制性
股票。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邵宜航、陈旻、林晓月
                                                         2022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