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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光诺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诺和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2021-08-20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
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诺和”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增加
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
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629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0,000 股。每
股面值为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26.89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53,780.00 万
元,减除发行费用 7,061.85 万元(相关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本次公司公开发
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净额 46,718.15 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6 月 17 日出具
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430 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
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
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
      1      特殊制剂研发平台项目                         18,440.41              18,440.41
      2      药物创新研发平台项目                         13,033.73              13,033.73
      3      临床试验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6,203.24               6,203.24
      4      创新药物PK/PD研究平台项目                    10,738.61              10,738.61
                       合计                               48,415.99              48,415.99

          三、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情
况

          为满足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公司特殊制剂
研发平台项目拟新增全资子公司北京弘生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生医
药”)、北京诺和恒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和恒光”)、成都诺和晟欣
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和晟欣”)、成都诺和晟鸿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诺和晟鸿”)及控股子公司江苏诺和必拓新药研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诺和必拓”)作为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创新药物 PK/PD 研究平台项
目拟新增控股子公司上海派思维新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思维新”)
作为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临床试验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拟新增控股子公司
南京先宁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宁医药”)作为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
对应变更以上幕投项目实施地点请详见下表。公司与新增实施主体之间将通过
内部往来、增资等方式具体划转募投项目实施所需募集资金。

序                            变更前                            变更后
          项目名称
号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阳光诺和   北京市中科云谷园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鸿坤
                                  成都天府国   诺和恒光
                                                          国际生物医药园
                                  际生物城
          特殊制剂                             诺和必拓   无锡市新吴区大学科技园
                                  (成都天府
1         研发平台   阳光诺和
                                  国际生物医   弘生医药   北京大兴区金星路30号院
          项目
                                  药工程产业   阳光诺和   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花龙路80号
                                  加速器内)
                                               诺和晟欣   成都市天府国际生物城
                                               诺和晟鸿   成都市天府国际生物城
                          成都天府国    阳光德美    北京市丰台区金伟凯生物科技园
    创新药物              际生物城
    PK/PD 研              (成都天府
2              阳光德美
    究平台项              国际生物医    派思维新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衡路200号
    目                    药工程产业
                          加速器内)
    临床试验                            诺和德美    北京市中科云谷园
                          北京市中科
3   服务平台   诺和德美
                          云谷园        先宁医药    南京市雨花台区民智路2号
    建设项目

    注:公司拟设立子公司诺和恒光、诺和晟欣、诺和晟鸿、派思维新作为幕投项目新增实

施主体,并已提交工商注册登记申请。上述信息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四、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影
响及风险

    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变更实施地点,是为了使募
投项目的实施更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要求,有效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果与
募投项目的实施质量,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资源的
综合利用效率,总体上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募投
项目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变更实施地点,是根据项目
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不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施方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
利影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等相关规定。

    募投项目所面临的风险与《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提示风险仍然保持相同。本次新增募投项
目实施主体并对应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公司不存在新增风险及不确定性,风
险可控,有利于公司及时发挥募集资金效益,实现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五、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
    公司已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
加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的议案》。
    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变更实施地点,是为了使募
投项目的实施更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要求,有效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果与
募投项目的实施质量,结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资
源的综合利用效率,总体上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
募投项目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变更实施地点,是根据项目
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不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施方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
利影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等相关规定。同意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变更实施地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已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
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的议案》。
    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事项,未改变
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内容,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
公司经营需要,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
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部分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
施地点事项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需要,有利于保
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并按规定履行了审批程序,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事项未改变募集
资金投资的实质内容,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和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和故意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
目实施主体和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
有限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于洋                    于春宇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