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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光诺和:阳光诺和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9-24  

                            证券代码:688621       证券简称:阳光诺和     公告编号:2021-020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629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阳光诺和”)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0,000 股。每股面值为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26.89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53,780.00 万元,减除
发行费用 7,061.85 万元(相关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
募集资金净额 46,718.15 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
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6 月 17 日出具了《验资
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430 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内,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
情况详见公司 2021 年 6 月 18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2021 年 8 月 19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的公告》,同意公司特殊制剂
研发平台项目新增全资子公司北京弘生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生医
药”)、北京诺和恒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和恒光”)、成都诺和
晟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和晟欣”)、成都诺和晟鸿生物制药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诺和晟鸿”)及控股子公司江苏诺和必拓新药研发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诺和必拓”)作为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创新药物 PK/PD 研究平台
项目新增控股子公司上海派思维新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思维新”)
作为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临床试验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新增控股子公司南京
先宁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宁医药”)作为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公
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
司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增加部分募
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及子公司近日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
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
      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                                                       初始储存金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专户帐号                      专户用途
 号                                                        额(元)

                   杭州银行股份有                                      特殊制剂

  1     弘生医药   限公司北京中关   1101040160001355980         0.00   研发平台

                      村支行                                             项目

                   杭州银行股份有                                      特殊制剂

  2     诺和必拓   限公司北京中关   1101040160001355956         0.00   研发平台

                      村支行                                             项目

                   杭州银行股份有                                      临床试验

  3     先宁医药   限公司北京中关   1101040160001355873         0.00   服务平台

                      村支行                                           建设项目
                   杭州银行股份有                                   特殊制剂

  4     诺和恒光   限公司北京中关   1101040160001358828      0.00   研发平台

                      村支行                                            项目

                   杭州银行股份有                                   创新药物

  5     派思维新   限公司北京中关   1101040160001361343      0.00   PK/PD 研究

                      村支行                                        平台项目

                   杭州银行股份有                                   特殊制剂

  6     诺和晟欣   限公司北京中关   1101040160001361319      0.00   研发平台

                      村支行                                            项目

                   杭州银行股份有                                   特殊制剂

  7     诺和晟鸿   限公司北京中关   1101040160001361368      0.00   研发平台

                      村支行                                            项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甲方 1)、全资子公司弘生医药(甲方 2,与甲方 1 统称甲方)、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
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为“弘生医药签订的《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甲、乙、丙三方经协
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 1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1101040160001319119。
该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特殊制剂研发平台项目、药物创新研发平台项目、临床
试验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创新药物 PK/PD 研究平台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 2 作为“特殊制剂研发平台项目” 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新增实施主体,
在乙方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101040160001355980,
截至 2021 年 9 月 22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上述募集资金投向项
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
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
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
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于春宇、于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3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甲方 1)、控股子公司诺和必拓(甲方 2,与甲方 1 统称甲方)、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
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除第一条第 2 款变更为
“甲方 2 作为‘特殊制剂研发平台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新增实施主体,在
乙方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101040160001355956,
截至 2021 年 9 月 22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上述募集资金投向项
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其余协议条款与弘生医药签
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保持一致。


    (三)公司(甲方 1)、控股子公司先宁医药(甲方 2,与甲方 1 统称甲方)、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
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除第一条第 2 款变更为
“甲方 2 作为‘临床试验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新增实施主
体,在乙方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101040160001355873,截至 2021 年 9 月 22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
用于上述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其
余协议条款与弘生医药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保持一致。


    (四)公司(甲方 1)、全资子公司诺和恒光(甲方 2,与甲方 1 统称甲方)、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
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除第一条第 2 款变更为
“甲方 2 作为‘特殊制剂研发平台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新增实施主体,在
乙方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101040160001358828,
截至 2021 年 9 月 22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上述募集资金投向项
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其余协议条款与弘生医药签
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保持一致。


    (五)公司(甲方 1)、控股子公司派思维新(甲方 2,与甲方 1 统称甲方)、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
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除第一条第 2 款变更为
“甲方 2 作为‘创新药物 PK/PD 研究平台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新增实施主
体,在乙方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101040160001361343,截至 2021 年 9 月 22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
用于上述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其
余协议条款与弘生医药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保持一致。


    (六)公司(甲方 1)、全资子公司诺和晟欣(甲方 2,与甲方 1 统称甲方)、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
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除第一条第 2 款变更为
“甲方 2 作为‘特殊制剂研发平台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新增实施主体,在
乙方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101040160001361319,
截至 2021 年 9 月 22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上述募集资金投向项
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其余协议条款与弘生医药签
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保持一致。


    (七)公司(甲方 1)、全资子公司诺和晟鸿(甲方 2,与甲方 1 统称甲方)、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
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除第一条第 2 款变更为
“甲方 2 作为‘特殊制剂研发平台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新增实施主体,在
乙方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101040160001361368,
截至 2021 年 9 月 22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上述募集资金投向项
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其余协议条款与弘生医药签
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保持一致。


    特此公告。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