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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光诺和:阳光诺和关于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2021-10-11  

                          证券代码:688621        证券简称:阳光诺和         公告编号:2021-021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胜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实际控制人利虔为被告,北京阳光诺
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三人
     涉案的金额:无具体金额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1、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无直接影响;
    2、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依法生效,根据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
产生影响。


    2021 年 10 月 8 日,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
诺和”或“公司”)收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 0114
民初 921 号】(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 年 2 月 3 日,公司获知原告上海君翼博星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上海君翼”或“原告”)以利虔为被告、以公司为第三人向北京市
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股权转让纠纷诉讼。原告上海君翼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
撤销原被告之间于 2015 年 12 月 7 日签署的工商局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2.
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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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案件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
       (一)案件事实
    2015 年 12 月 7 日,上海君翼(出让方)与利虔(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
协议》,约定出让方同意将其在阳光诺和 4.98%的股权(747516.55 货币出资)转
让给利虔,受让方同意接受上海君翼转让的在阳光诺和 4.98%的股权(747516.55
货币出资),转让双方自签字之日起,股权交割清楚,转让前引起的债权债务由
转让方承担,转让后再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受让人承担。该协议为在涉案股权转让
工商局登记备案版本。当日,阳光诺和召开 2015 年临时股东会决议,同意上海
君翼将其在阳光诺和的股权 747516.55 元出资转让给利虔,不再享有和承担相应
的权利义务,同意利虔接收上海君翼转让的在阳光诺和股权 747516.55 元货币出
资,享有并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上海君翼、陈益智等 19 个主体(甲方)与利虔(乙方)
签订《陈益智等 19 名股东与利虔关于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有限公司的股权转
让协议》,约定甲方合计持有阳光诺和 1039.5695 万元股权,占阳光诺和实收资
本的 69.30%,乙方持有皇隆制药 200 万元股份,占皇隆制药实收资本的 3.21%;
甲方自愿将其合计持有的阳光诺和 1039.5695 万元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
让,甲方同意本次转让价款由乙方以人民币现金 1500 万元和其持有的皇隆制药
200 万股股份支付,关于现金支付,上述现金分二期支付给甲方,第一期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人民币 500 万元,第二期于 2016 年 5 月 30 日前支付余款人
民币 1000 万元;关于股份支付,乙方持有的皇隆制药 200 万股股份,由乙方按甲
方 19 位股东在阳光诺和的持股比例分别过户至甲方各股东名下,此事在本协议
生效后即由双方互相配合按照新三板的有关规定办理。关于该协议的履行情况,
庭审中上海君翼、利虔以及阳光诺和均认可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上海君翼已将
其持有阳光诺和的股权(余额 4.98%)转让给利虔,利虔已支付股权转让的对价,
相关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手续于 2016 年 3 月 1 日已完成变更。
       (二)案件理由
    原告以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实施过程中,被告利用对阳光诺和实际经营情况及
其了解的优势以及原告缺乏医药行业经验恶意误导原告,通过欺诈的形式签署
《股权转让协议》,显失公平,严重侵犯了原告股东知情权及投资收益权,故起
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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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诉讼请求
    原告上海君翼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撤销原被告之间于 2015 年 12 月 7 日签署的工商局备案的《股权转让协
议》;
    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三、诉讼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裁决情况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对
本案件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海君翼博星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5803 元,由上海君翼博星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1、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无直接影响;
    2、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依法生效,根据结果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
影响。


    特此公告。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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