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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光诺和:阳光诺和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1-10-16  

                        证券代码:688621              证券简称:阳光诺和         公告编号 2021-023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召
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相关情况
    公司原经营范围:“药学研究与试验发展;医药中间体化学品试制技术开发、技
术转让;技术检测;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检验检测服
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
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拟变更经营范围:“药学研究与试验发展;医药中间体化学品试制技术开发、技
术转让;技术检测;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检验检测服
务;委托生产药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以及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
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 《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订情况
    鉴于公司拟变更经营范围,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关规定,
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药学研究与试验发展;医药中间体
             药学研究与试验发展;医药中间体
                                              化学品试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化学品试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技术检测;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
             技术检测;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
                                              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检验
             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检验
                                              检测服务;委托生产药品。(企业
             检测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
第十三条                                      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
             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以及依法
                                              活动;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
             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
                                              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
             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
             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活动。)


    除以上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上述修订内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
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
宜。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将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予以披露。


    三、 其他情况说明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发布的《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药
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2020 年第 46 号)第四条“新《办法》实施后受
理的药品上市许可申请,申请人应当在受理前取得相应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新《办法》
实施前受理、实施后批准的药品上市许可申请,申请人应当在批准前取得相应的药品
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在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受理时提供药品生产
许可证)。”的规定,为保证公司自研项目能够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取得药
品上市许可证,公司提请新增“委托生产药品”经营范围,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公司会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B 证,即委托生产的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不具有自行生产能力)。公司自研项目所取得的药品上市许可
证不会用于从事药品生产、销售,自研项目所取得的药品上市许可证主要通过转让药
品上市许可证和上市许可持有人权益取得收益。
特此公告。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