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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光诺和: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3-03-11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3 年 3 月)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行为,
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
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
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
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
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
勤勉义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
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
及时披露或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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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四)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
大会会议;
    (五)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
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六)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
机制;
    (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相关事项,
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等;
    (八)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再融资或
者并购重组事务;
    (九)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十)提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
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出或可能作出相关决策时,
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本所报告;
    (十一)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长应当保证董
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
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可以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
书的意见。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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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
章程》,后果严重的。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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