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诺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2023-04-12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
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之核查意见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
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北京朗研生命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朗研生命”)100%股权,并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本独立财务顾问”)作
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
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 号)的
规定,就独立财务顾问及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
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情况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聘请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
顾问;聘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聘请广东联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
产估价有限公司担任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次交易依法需聘
请的证券服务机构。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上市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
意见》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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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
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2、上市公司除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
以外,未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
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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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
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之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余 力 于 洋 于春宇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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