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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恒生物: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2021-12-25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
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正在履行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恒生物”、“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公司自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 2021 年 4 月 22 日至本次现场检查期间(以下
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
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黄超、饶毅杰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1 年 12 月 15 日至 18 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饶毅杰、郭飞腾、罗嘉伟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1、查看公司主要经营场所;
    2、与公司高管等人员进行访谈;
    3、查阅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制度、内部控制等文件;
    4、查阅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
    5、查阅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6、查阅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台账、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等资料;
    7、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情况;
    8、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董监高承诺履行情况。

    二、本次现场检查的具体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华恒生物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收集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记录等资料,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并查阅
了公司其他内控制度。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合规,相关制度得
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
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的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等资料,并与公司公告进行
对比和分析。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华恒生物真实、准确、完整地履
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
来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华恒生物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
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银行
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台账,查阅了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公告及合
同资料,与负责募集资金使用的高管以及财务部负责人进行了访谈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募集资金已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使
用的管理制度,能够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募集资金不存
在被控股股东占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
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等内部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
息披露文件,核查了华恒生物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投资情况,与相关人员
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华恒生物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
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本持续督导期内,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经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相关行业及市场信息、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与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了解近期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整体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未出现亏损或营业利
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的情形。公司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不利变
化,经营状况良好。

    (七)保荐代表人认为应予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持续推出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行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
规,建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继续积极组织学习,不断完
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同时,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继续合规使用募集资金,持续推进募投
项目的建设及实施。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华恒生物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保荐机构 2021 年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
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经现场检查后认为: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治理规范,建立了较
为完善的内控制度且得到有效执行;信息披露执行情况良好;在资产、人员、财
务、机构、业务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违规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不
利变化,经营状况良好。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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