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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恒生物: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0  

                                             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
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安徽
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华恒生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
度,对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审议关于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程序
合法、有效,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符合公司当前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
经营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2022年度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二、关于2022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审议关于2022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程序合法、有
效,2022年度董事水平符合公司当前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经营发展,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2022年度董事薪酬方案。


    三、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回报投资者的规划要求,
预案是在充分考虑到公司实际盈利情况、现金流状态及资金需求等多种因素以及投
资者合理回报的诉求下做出的。该预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产生影响。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四、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审议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
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拟
聘任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多年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服务的经
验,具备独立执业能力、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良好的诚信记录,能够
为公司提供规范、专业、客观、公正的审计服务,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同意该项聘任。



五、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的情形。《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六、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
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
效率,增加公司现金管理的收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独立董事一
致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MIN LIXING(闵立行)




                                                          202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