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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恒生物: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10-28  

                                            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
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
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
经营发展规划、行业情况、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特制订了《安
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股东回报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及可持续经营情况,综合分析企
业整体战略发展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
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
信贷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
在充分考虑股东要求和意愿的基础上,平衡股东回报与公司未来发展的关系,保证
股利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可行性,通过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投资者回报机制,在
兼顾股东回报和企业发展的同时,保证股东长期利益的最大化,从而确定合理的利
润分配规划及具体方案。

三、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

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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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利润分配形式及间隔期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应坚持现金分红优
先的原则。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公
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1)现金分红比例及条件: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
情况下应当进行现金分红,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的百分之二十,每年具体的现金分红比例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前述规定、结合公司
经营状况及相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2)股票股利分配条件:若公司营收增长快速,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情况与
公司经营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每年最低现金股利分配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
配。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3)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的关系: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董事会制订有关利润分配的议案,需事先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股东
和中小投资者)的意见、征询监事会意见、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由董
事会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
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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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公司章程》
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相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董事会需事先
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股东和中小投资者)的意见、征询监事会意见、取得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由董事会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议案中如减少每年现金分红比例的,应当经过详细论证,履行听取股东意见、
征询监事会意见及取得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等程序后,先由董事会决策通过再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
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
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
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
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公司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
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具体原因,并对公司
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监事会应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督。

五、其他事项

    1、本股东回报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2、本股东回报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3、本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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