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恒生物: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2022-12-08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安徽
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恒生物”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华恒生物募投项
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
并出具本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923 号文)核准,华恒生物于 2021 年
4 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700 万股,每股发行价为 23.16 元,应募集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2,532.00 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 6,606.12 万元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55,925.88 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容诚验字[2021]230Z0072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等法律法规要求,华恒生物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到账
后,已全部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华恒生物与保荐机
构、项目实施主体、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对募集
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以及根据实际募集资
金的情况对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的投资金额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募集资金使
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调整前拟投入 调整后拟投入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金额
交替年产 2.5 万吨丙氨酸、
1 40,014.64 40,014.64 40,014.64
缬氨酸项目
发酵法丙氨酸 5000 吨/年技
2 14,037.83 14,037.83 12,911.24
改扩产项目
3 补充流动资金 3,000.00 3,000.00 3,000.00
合计 57,052.47 57,052.47 55,925.88
1、华恒生物于 2021 年 5 月 1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
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及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置换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7,844.92 万元。
2、华恒生物于 2021 年 5 月 1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45,000.00 万元(含本数)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投资产品,
上述额度使用期限自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在上述期限和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3、华恒生物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
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8,000.00 万元的暂时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投资产品
(包括但不限于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定期存款、通知
存款等)。使用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在前述额度及
使用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二、本次结项的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
截至 2022 年 11 月 30 日,募投项目“发酵法丙氨酸 5000 吨/年技改扩产项
目”累计投入募集资金 6,521.33 万元,已签订合同待支付尾款金额 1,415.43 万
元,节余募集资金 5,368.17 万元;募投项目“交替年产 2.5 万吨丙氨酸、缬氨酸
项目”累计投入募集资金 26,236.92 万元,已签订合同待支付尾款金额 10,043.27
万元,节余资金 4,838.05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尚未使用 现金管理 募集资金
调整后拟 募集资金 已签订合
募集资金 收益及利 预计剩余
投入募集 累计投资 同待支付
项目 金额 息扣除手 金额
资金金额 金额 尾款金额
(C=A- 续费金额 (F=C-
(A) (B) (D)
B) (E) D+E)
发酵法丙
氨酸 5000
12,911.24 6,521.33 6,389.91 1,415.43 393.68 5,368.17
吨/年技改
扩产项目
交替年产
2.5 万吨丙
40,014.63 26,236.92 13,777.71 10,043.27 1,103.61 4,838.05
氨酸、缬
氨酸项目
注:1、募集资金预计剩余金额未包含尚未收到的银行利息及理财收入,最终转入公司自有
资金账户的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2、表格中数据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的主要原因
项目募集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如下:
1、因“发酵法丙氨酸 5000 吨/年技改扩产项目”立项时间较早,在项目实际
建设期间,本着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和原则,合理、节约、高效地
使用募集资金,在实现原计划产能目标的前提下,公司对技改相关工艺进行了改
进优化,进一步实现了对原有产线设备改造再利用,调整或减少了原计划购置的
设备品种或设备数量,提升了生产效率,节省了募集资金开支。
2、“交替年产 2.5 万吨丙氨酸、缬氨酸项目”于 2019 年 9 月立项,前期公司
以自有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其中未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置换的金额共计约
3190 万元。在实施此项目过程中,公司严格执行预算管理,谨慎使用募集资金,
在保证项目质量和产能需求的前提下,根据市场形势及用户需求经济科学、有序
的进行项目建设,以最优的投入达到了预期目标,节省了募集资金开支。
3、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公司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
规定,本着节约、合理的原则,审慎使用募集资金,通过严格规范采购、建设制
度,在保证项目质量和控制实施风险的前提下,加强项目建设各个环节费用的控
制、监督和管理,通过对各项资源的合理调度和优化,合理降低项目建设成本和
费用,形成了资金节余。
4、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
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获得了一定的投
资收益,同时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也产生了一定的存款利息收入,现金管理及利息
收益扣除手续费后的金额合计约 1500 万元。
四、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来,公司业务规模保持稳步发展。“发酵法丙
氨酸 5000 吨/年技改扩产项目”和“交替年产 2.5 万吨丙氨酸、缬氨酸项目”建
设完成后,公司业务规模进一步提升,配套流动资金投入加大。为提高募集资金
的使用效率,改善公司资金状况,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济效益,公
司拟将“发酵法丙氨酸 5000 吨/年技改扩产项目”和“交替年产 2.5 万吨丙氨酸、
缬氨酸项目”节余募集资金人民币 10,206.22 万元(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
户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节余募集资金转出后,公司将在已签订合同待支付尾款支付完毕后办理销户
手续,注销相关募集资金账户,华恒生物与保荐机构、项目实施主体、开户银行
签署的与该募投项目有关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五、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对公司和股东的影响
公司将“发酵法丙氨酸 5000 吨/年技改扩产项目”和“交替年产 2.5 万吨丙
氨酸、缬氨酸项目”结项后的剩余未使用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将进一步充盈公司主营业务的现金流,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提高公司资金
利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2 年 12 月 7 日,华恒生物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发酵法丙氨酸 5000 吨/年技改扩产项目”和“交替年产
2.5 万吨丙氨酸、缬氨酸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公司发展,符合公司和公司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的情
况下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而做出
的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公司营运能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
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
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公司基于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决定,有利于提高资金利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
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事项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