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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电气风电: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地点的公告2021-10-26  

                        证券代码:688660               证券简称:电气风电                公告编号:2021-014




                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项目名称:《陆上风电机组柔性化生产技改项目》,项目投资总金额
         5,737.88 万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陆上风电机组柔性化生产技改项目》的实施主体和
         实施地点分别由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电气能源装备(内蒙古)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风电内蒙古基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电气风电云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电云
         南基地”)和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
         项目预计正常投产并产生收益的时间:项目建设期 3 年,预计 2024 年
         达到使用状态。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地点的概述


    根据2021年5月13日公司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结
果 公 告》,公司向社会公众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共计
533,333,400 股 , 每 股 发 行 价 为 5.44 元 。 股 票 发 行 完 成 后 , 共 募 集 资 金
2,901,333,696.00元,扣除承销费用及其他股票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799,069,742.52元,并已于2021年5月13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
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普华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5月13日就本次股票发行出具了普华
永道中天验字(2021)第0496号《验资报告》。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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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
上市公告书》。


    《陆上风电机组柔性化生产技改项目》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
投项目”)之一,原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电气能源装备(内蒙古)有
限公司,实施地点为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
该项目尚未投入募集资金。现根据国家“十四五”规划和风电市场的变化,公司
将《陆上风电机组柔性化生产技改项目》的实施主体变更为上海电气风电云南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风电云南基地”),实施地点相应变更为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陆上风电机组柔性化生产技改项目》尚未开始投资
建设,亦尚未使用募集资金。该项目拟使用的募集资金目前存放于公司在建设银
行上海第 四支 行开立 的募集资 金专 户,截 至 2021年9 月30 日, 账户余额为
27,532,166.99万元(含利息)。


    本次变更募投项目不涉及关联交易。


    2021年10月22日召开的董事会一届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变更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地点的议案》。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同日监事会召
开的一届六次会议以决议形式亦发表了明确同意本次变更事项的意见。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地点的具体原因


   2019 年风电大基地建设再次在我国“三北”地区,即东北、华北和西北地区
积极部署。内蒙古乌兰察布、青海海南州等多地区都在积极推进超百万千瓦风电
开发项目,而大容量机型在“三北”高风速地区有较强的市场需求。公司原计划
在位于“三北”地区的内蒙古基地对部分设备、设施进行升级以满足日后大兆瓦
风电机组生产的装配、测试及物流环节。但为应对 2019-2020 年风电内蒙古基地
交付激增的情况,公司已经自筹资金实施了该基地产能提升的相关改造,使该基
地基本满足内蒙古区域市场的交付需求。

     基于国家“十四五”规划和相应的各省能源规划,除“三北”地区以外,西
南地区成为新高地,而西南地区以云南地区为主,该地区对陆上产品的需求量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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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急剧增加。从2021年1月1日开始,中国陆上风电进入平价发展的第一年。陆上风
电行业由于平价时代而面临产品成本的严峻挑战,更大容量的机型能有效提升风
资源利用效率,从而带来较好的成本优势。目前我国陆上风电机组单机容量从2~3
兆瓦为主发展到3兆瓦以上机型。同时,云南区域内风能分布广泛,不同地区风
速差异较大,随着风电技术的发展,使该区域客户得以实现定制化及多样化的需
求。根据国家的风电产业发展布局和云南地区的市场需求,为抓住该区域陆上风
电市场发展机遇,公司亟需在风电云南基地形成3.X-6.XMW陆上风电机组的柔
性化生产能力。


    鉴于风电内蒙古基地前期已基本完成产能提升改造,后续柔性化生产技改
需求暂时缓解,而“十四五”规划中以云南为主的西南地区市场空间巨大,且由
于该区域风速高、风场规模大,对产品的成本、大型化、多样化提出了更高的要
求,风电云南基地柔性化生产改造更具有迫切性。


    三、本次变更的具体内容


    根据以上变更原因,公司决定将《陆上风电机组柔性化生产技改项目》实施
主体由风电内蒙古基地变更为风电云南基地,实施地点相应调整为云南省玉溪市
华宁县。


    风电云南基地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5年2月7日,注册资本
为2,000万元(已全部实缴),经营范围为风力发电机组生产、安装、制造、销
售;特殊环境(高原、湿地环境)用风力发电机组成套设备研发、制造及销售;
安装调试及技术服务;风力发电配套零部件的批发、代理、进出口和相关配套
服务;风电场开发、投资;电力销售,目前的生产能力为200台套2.XMW级风
电机组。风电云南基地自成立以来,已累计生产交付了441台2.XMW级陆上风
电机组。因风电云南基地已经具备一定的生产经验和运营基础,通过对其现有
制造设备、设施进行柔性化改造,对其生产的装配、测试及物流环节予以智能
化赋能,该基地可以较快地形成柔性化精益制造能力。


    因风电云南基地与风电内蒙古基地均为生产陆上风电机组的基地,两家基
地当前的生产能力以及项目实施后生产能力和生产机型等方面基本一致,项目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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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建设内容以及建设期均不变。


    为确保募投项目资金需求以及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公司将以风电云南基
地为开户主体新增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用募集资金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第四支行以贷款方式向风电云南基地提供项目实施所需的资金共计
27,378,800.00元,贷款期限为10年,贷款利率为4%。


    募集资金的使用采用委托贷款方式将有利于公司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按计划实施,确保相应实施主体
的资金需求,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未来的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符合
全体股东的利益。


    项目建设完成后,风电云南基地的生产能力可提升至200台套3.X-6.XMW陆
上风力发电机组,能够满足该区域对风电产品大型化、多元化、定制化日益增加
的需求,同时可使其缩减生产交货期、加大年交付量,从而进一步契合市场需求,
更有利于公司陆上整体风电业务的发展。


    四、变更后项目的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根据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的政策,风力发电作为实现双碳目标的主力军,具
有广阔的发展空间。陆上风电资源主要部署在中国的“三北”和西南地区,其中
西南地区以云南地区为主,因此该地区政府也在积极推进超百万千瓦风电开发项
目。项目完成后,风电云南基地将实现陆上风电柔性化生产,投产的产品机型3.X-
6.XMW级陆上机组具有经济性高、大型化等特点,并将应用公司最近技术研发
成果,能够实现更低的全生命周期度电成本,满足陆上风电项目平价上网的需求,
市场前景广阔。


    由于产品订单的获取受国家或地方政策的影响较多,区域订单总量预测可
能会随政策变化相应调整,生产能力可能会发生阶段性放空的情形。公司将密切
关注国家及地方政策的情况,根据资源或订单落地情况,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轻
重缓急程度逐步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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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变更后尚需有关部门审批的情况


       该项目变更至风电云南基地实施后,需根据当地政府部门要求办理相关备
案。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
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变更《陆上风电机组柔性化生产技改项目》的实施主体
和实施地点顺应了我国能源政策规划和市场发展需求,能够进一步优化公司陆上
风电的生产布局。本次变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制度的规定。我们同意将《陆上风电机组柔性化生产技改项目》的实施主体变
更为上海电气风电云南有限公司,实施地点变更为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陆上风电机组柔性化生产技改项目》的实施主体和
地点符合我国能源政策规划和市场发展需求,能够优化公司陆上风电的生产布局。
本次变更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必
要的审批程序。监事会同意对《陆上风电机组柔性化生产技改项目》的实施主体
和地点作出变更。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此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
相关事宜已经公司董事会一届十次会议和监事会一届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
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
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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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变更部分募投
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七、本次变更募集资金实施主体地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本次募投项目仅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可以免于履行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程序。


    特此公告。




                                      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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