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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电气风电: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案)2021-10-26  

                                        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
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办公室,由证券事务部协助监事会主席处理监事
会日常事务,并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
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股东
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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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证券事务部应当向全体监
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证券事务部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
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事务部或者直接向
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证券事务部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根据监事会主
席的指示,证券事务部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事务部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
和 3 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
式通知与会人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2 / 5
    第八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会议形式;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由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还应包括本次临时会议的
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提交至证券事务部。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
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等方式

                                    3 / 5
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四条   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证券事务部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
记录。


    第十五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

                                  4 / 5
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或者
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
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之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
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证券
事务部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均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
则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2021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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