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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电气风电: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地点的公告2022-03-09  

                        证券代码:688660           证券简称:电气风电          公告编号:2022-004




              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原项目名称:“上海电气风电集团山东海阳测试基地项目”,项目投资总
       金额 55,000.00 万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上海电气风电集团山东海阳测试基地项目”的实施
       主体和地点分别由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电气风电集团(海阳)新能源有
       限公司和山东省海阳市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电气风电集团滨海
       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和江苏省盐城市,项目名称相应变更为“上海电气风
       电集团江苏滨海测试基地项目”。投资总额由 55,000.00 万元变更为
       56,827.54 万元,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不变,不足部分公司以自筹资金解
       决。
       项目预计正常投产并产生收益的时间:项目建设期 3 年,预计 2024 年
       达到使用状态。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地点的概述


    2021年5月13日,公司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完成后,共募
集资金2,901,333,696.00元,扣除承销费用及其他股票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
额为2,799,069,742.52元。


    “上海电气风电集团山东海阳测试基地项目”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
称“募投项目”)之一,原实施主体为上海电气风电集团(海阳)新能源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海阳公司”),实施地点在山东省海阳市。现根据江苏省和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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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十四五”期间两省区域风电市场发展规划重点和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决定
将“上海电气风电集团山东海阳测试基地项目”的实施主体变更为上海电气风电
集团滨海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公司”),实施地点相应变更为江苏
省盐城市,项目名称相应变更为“上海电气风电集团江苏滨海测试基地项目”。
投资总额由55,000.00万元变更为56,827.54万元,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不变,不足
部分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上海电气风电集团山东海阳测试基地项目”尚未开
工建设,亦未使用募集资金。


    本次变更募投项目不涉及关联交易。


    该变更事项已经于2022年3月7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同意7票,弃权0票,反对0票。监事会于同日召开了
第一届监事会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亦以决议形式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
见。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地点的具体原因


       募投项目建设地点原选址山东省海阳市,根据2021年8月正式发布的《山东
省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以及公司相关部门调研,山东省将优先启动近海海上
风电项目,期间主要采用10MW以下风电机组,短期内将无法为15MW+大兆瓦机组
的全功率机舱试验台提供应用场景。鉴于风电机组向大型化发展的趋势及市场对
风电机组本身可靠性、安全性、维护经济性的要求日益提高,公司亟需尽快另行
选择合适的区域建设测试基地。


       国务院批复的《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2021—2025年)》就“建设重要绿色
能源基地”的相关规划中明确提出江苏省将推进深远海风电试点示范建设,规划
研究深远海千万千瓦级海上风电基地,以及结合产业链布局在盐城建设国家级海
上风电检验中心,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新能源产业基地。


       盐城市是江苏省海上风电市场核心区域,规划开发的海上风资源丰富。盐
城市地处我国东部沿海中部区域,辐射海域较广。尤其是盐城市滨海港区近年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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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逐步发展成为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的现代化港区,码头的承重能力、吃水
深度均能较好满足海上大型机械的运输及吊装要求。


     根据公司战略规划以及市场开拓布局,之前公司已在盐城市滨海县设立滨
海公司。滨海公司计划在滨海港区毗邻码头的中心位置选址实施该募投项目,既
可以满足江苏区域海上风电机组的测试需求,又可以更加贴近公司其他风电生产
基地,充分利用公司自有的测试资源,承担这些生产基地的大兆瓦风电机组测试
任务,减少因第三方测试资源紧缺对研发周期和交付的影响,有利于公司业务的
发展和实现公司战略规划。


     综上所述,本次变更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地点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本次变更的具体内容


     根据以上变更原因,董事会决定将“上海电气风电集团山东海阳测试基地
项目”实施地点由山东省海阳市变更为江苏省盐城市,实施主体由海阳公司变更
为滨海公司,并将项目名称相应变更为“上海电气风电集团江苏滨海测试基地项
目”。


     滨海公司成立于2021年11月16日,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
主要经营范围是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发电机及发电
机组制造、销售;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电力设施器材销售;以及相关技
术咨询服务等。


     本次变更不涉及项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建设期、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等
变化,但因项目实施地点将选址在盐城市滨海港区毗邻码头的中心位置,以自筹
资金购置土地的费用有所变化,故投资总额由55,000.00万元变更为56,827.54万
元,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不变,不足部分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为确保募投项目资金需求以及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实施主体将在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新增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将采用股东借款方式
向滨海公司提供项目实施所需的募集资金共计53,827.54万元,借款期限为10年,
不予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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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变更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后项目的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一)市场前景


       在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的政策背景下,根据英国伍德麦肯兹咨询公司在2021
年第四季度最新发布的“全球风电市场展望”中预计,至2030年全球海上风电新
增装机容量将达到237.49GW,其中中国市场为88.25GW。江苏、浙江、山东、福
建等各省均已正式发布相关规划,加速推动海上风电发展。公司将紧盯国内海上
风电市场的发展,不失时机地抓住机遇、抢占市场,大力发展大兆瓦海上风电机
组,使测试的应用基数做大,为测试基地提供更广阔的应用场景,充分发挥测试
基地在海上风电业务快速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风险及应对措施


       因市场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获取大兆瓦风电机组订单量的变化将不同程度
影响测试基地的利用率以及该项目的投资效益。公司将提前对重点市场的海上风
电资源进行调研,掌握市场需求,同时在技术应用过程中充分利用测试基地,使
公司海上风电机组加快产品迭代速度与机组可靠性,开发出更符合市场需求的产
品,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通过公司推行的营销属地化制度,业务人员要更贴近
客户、贴近市场,加强与区域各方的沟通及交流,扩大公司及其产品在目标市场
区域的影响力。公司还将加强与开发商的合作,准确把握对应区域风资源等各项
要素,共同制定有针对性的竞争性配置方案,获取更多的大兆瓦风电机组订单,
降低测试基地的投资风险。


       五、变更后尚需有关部门审批的情况


       该项目变更至滨海公司实施后,需根据当地政府部门要求办理相关备案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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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
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变更“上海电气风电集团山东海阳测试基地项目”的实
施主体和地点是根据地方最新颁布的“十四五”发展规划重点而做出的及时调整,
可以较快为测试基地提供更适合的应用场景,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本次变更
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我们同意将“上
海电气风电集团山东海阳测试基地项目”的实施主体变更为上海电气风电集团滨
海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实施地点变更为江苏省盐城市,并将项目名称相应变更为
“上海电气风电集团江苏滨海测试基地项目”,投资总额由55,000.00万元变更为
56,827.54万元,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不变,不足部分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上海电气风电集团山东海阳测试基地项目”的实施
主体和地点,符合地方“十四五”规划和公司战略规划,有利于公司充分利用测
试基地资源,进一步提高测试基地的利用率。本次变更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监事会同意对“上
海电气风电集团山东海阳测试基地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地点作出变更,并更名为
“上海电气风电集团江苏滨海测试基地项目”,投资总额由55,000.00万元变更为
56,827.54万元,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不变,不足部分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此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
相关事宜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
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
(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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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和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七、本次变更募集资金实施主体和地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本次募投项目仅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可以免于履行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程序。


    特此公告。




                                      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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