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林微纳: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2022-02-12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 21 年 度 向 特 定 对 象 发 行 A 股 股 票 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南京市建邺区贤坤路江岛智立方 C 座 4 层 邮 编 : 210019
电 话 : +86 25-83304480 传 真 : +86 25-83329335
8-3-1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
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
本所受公司委托,作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并就本次发行事宜于 2021 年 12 月 19 日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
书》《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和“原
律师工作报告”)。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2 年 1 月 13 日下发的《关于苏
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
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8-3-2
第一部分 前言(律师声明事项)
一、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作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意
义与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简称的意义相同。
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
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继续有效,其中
如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三、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
以及声明与承诺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
第二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的法律意见
问题 1 7.2 根据申报材料:公司向日立超高压购买其位于苏州市高新区普
陀山路 196 号的 7 幢工业厂房,房屋及土地合计作价 61,784,344 元,7 幢厂房及
土地已经完成交付,公司已经支付了房屋及土地价款的 30%,公司将按照合同
约定继续履行付款义务。
请发行人说明:购买上述土地及房屋的最新进展、后续付款时间、产证办
理情况,是否权属争议或其他纠纷。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发行人说明
(一)购买上述土地及房屋的最新进展、后续付款时间
2021 年 12 月 13 日,日立超高压、公司与苏州高新区(虎丘区)房产交易
管理中心共同签署《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协议编号:20321120146),
8-3-3
协议约定:日立超高压、公司双方将存量房交易资金委托苏州高新区(虎丘区)
房产交易管理中心管理。公司应将购房款 61,784,344 元存入协议规定的资金托管
账户。
2021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将自有资金 18,535,303 元作为首期款存入该资金
托管账户,支付了房屋及土地价款的 30%。
2021 年 12 月 20 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行签署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编号:2021 年园中贷字 171 号),约定公司可申请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行借款,额度不超过 47,000,000 元,价款
期限为 60 个月,就每笔提款使用人民币借款浮动利率。
2021 年 12 月 22 日,公司收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行的
放款 43,000,000 元。同日,公司将上述款项付款至该资金托管账户,完成支付第
二笔费用。
2021 年 12 月 23 日,公司以自有资金向该资金托管账户转账 249,041 元,对
房屋及土地总价款的差额进行了补足。
至此,公司已按《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的约定将上述房屋及土地合计
作价 61,784,344 元全额付款至协议规定的资金托管账户。
(二)产证办理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向房屋主管部门提交了过户申请,目
前正在办理缴税过程中,待缴税完成后将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本所律师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1、取得并查阅了普陀山路 196 号土地及厂房的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核查了
房产的权属情况;
2、取得并查阅了公司与日立超高压签署的《苏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3、取得并查阅了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行签署的《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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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资产借款合同》;
4、取得并查阅了公司、日立超高压、苏州高新区(虎丘区)房产交易管理
中心签署的《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
5、取得并查阅了公司向资金托管账户支付的首付款支付凭证、贷款付款凭
证及差额支付凭证;
6、对公司负责房产交易的相关人员进行访谈,核查了相关交易的进展情况;
7、对苏州市高新区普陀山路 196 号进行实地勘验,核查了相关房产的交付
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购买上述土地及房屋的价款已全额转账至资金托管账户,上述土地及房
屋已实际交付给公司,相关不动产权属证书正在办理中,不存在法律障碍,上述
土地及房屋的权属不存在争议和纠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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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吴朴成 刘颖颖
聂梦龙
南京办公室:南京市建邺区贤坤路江岛智立方 C 座 4 层
电话:025-83304480 传真:025-83329335 邮编:210019
网址:http://www.ct-partn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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