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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和林微纳: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6-18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
修订)》以及《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章的规定,我们作为苏
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2022 年 6
月 17 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以下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1、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是根据公司募投项目用
地的实际情况以及公司经营需要进行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期利益。本次
除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外,未改变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及建设内容,不
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
产经营、业务发展及募集资金使用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定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

       2、关于变更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财务总监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提名刘以可先生为公司财
务总监的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审查,刘以可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的任职条件和资格,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
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
况,不存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合适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况,也未曾收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刘以可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刘以可先生当选财务总监
的任期自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此页为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独立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单德彬                                                 江小三


签字:                                                 签字: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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