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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和林微纳: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2-08-18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研究制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负责研
究制订和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
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
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
体系, 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
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
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
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
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程序如下: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述职和自我评
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
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
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会议可采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送达、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
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表决后需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会议日
期、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会议议程、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
言要点、每一事项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会议的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