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富信科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2021-12-04  

                        证券代码:688662           证券简称:富信科技           公告编号:2021-036

                   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
   《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60 万股,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8,824 万股的 4.08%。首次授予 310 万股,约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 8,824 万股的 3.51%,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
额 360 万股的 86.11%;预留部分 5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
本 8,824 万股的 0.57%,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额 360 万股的 13.89%。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与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
肯定核心骨干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稳定核心团队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
极性与创造性,有效地提升个人荣誉感、提高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将
公司、股东及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
与贡献对等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业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制定了本激励计划。
                                     1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同时实施的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长
期激励机制的情形。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公司将通过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作为本激励
计划的股票来源。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6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8,824 万股的 4.08%。
    首次授予 31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 8,824 万股的
3.51%,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额 360 万股的 86.11%;
    预留部分 5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 8,824 万股的
0.57%,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额 360 万股的 13.89%;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
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
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
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业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中层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2
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
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总人数及占比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51 人,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员
工总数 1,636 人的 9.23%。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
     3、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任职并与
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含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刘富坤之女刘淑华,其间接持
有公司 25,152 股股份。2012 年起在公司历任外贸部部长助理、经营部经营主管、
审计部副部长,现任公司证券法务部副部长,主要负责公司证券法律事务相关工
作。因此,本激励计划将刘淑华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
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股票占草
                                               获授数量   获授股票占授
 姓名      国籍             职务                                       案公布时总股
                                               (万股)   予总量的比例
                                                                         本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洪云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3           0.83%       0.03%
刘春光     中国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3           0.83%       0.03%
曹卫强     中国      董事、核心技术人员           3           0.83%       0.03%
高俊岭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3           0.83%       0.03%
罗嘉恒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3           0.83%       0.03%
刘茂林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3           0.83%       0.03%
                  二、中层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292        81.11%        3.31%
                (共 145 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310        86.11%        3.51%

                                           3
              预留部分合计                     50         13.89%        0.57%
                  合计                         360        100.00%       4.08%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

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3、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

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

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期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则

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
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为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3 至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不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情况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限制
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
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
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
《管理办法》等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4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
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
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
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
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激励计划授予(含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 24 个
第一个归属期                                                              3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 36 个
第二个归属期                                                              3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 48 个
第三个归属期                                                              4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按照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偿
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权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
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担保或偿还债
务。若届时因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一年归属,由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已达成归属条件,但限制其售出的时间
                                       5
段。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
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授予价格、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39.26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
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39.26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
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90%,为每股 39.256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90%,为每股 37.487 元;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90%,为每股 35.382 元;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90%,为每股 34.576 元。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6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应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
情况。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价值,且不低于下列价
格较高者:
    1、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的 90%;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的 90%;
    3、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的 90%;
    4、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的 90%;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7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
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
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8
    本计划授予(含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 2022-2024 年三个会计
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
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净利润相对于 2020 年增长率(X)
           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
                                                     目标值(A)          触及值(B)
         第一个归属期                2022              40.00%                 36.00%
         第二个归属期                2023              70.00%                 63.00%
         第三个归属期                2024              100.00%                90.00%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K)
                                    当 X≥A                      K=100%
相对于 2020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      当 A>X≥B              K=(X/A)*100%
                                   当 X<B                       K=0%
    注:1、上述“净利润”是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股份支付

对公司当年净利润产生的影响。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各归
属期内,公司当期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5、部门层面业绩绩效考核要求
    考核年度内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成的情况下,公司各直属部门、事业部、
控股子公司按照考核年初制定的各部门业绩考核方案,确定部门当年实际总体可
归属的股份数量。即:部门当年实际可归属的总股数=部门当年计划可归属的股
数*部门层面归属系数
    公司各直属部门、事业部、控股子公司的部门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部门
当年可归属系数根据下表确定:
       评价标准                部门预算完成率≥85%           部门预算完成率<85%
 部门层面归属系数                      1.0                                0

    若当期的部门层面归属系数未达 1.0 的,则当年该部门的激励对象不满足归
属条件的股份数应当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6、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各部门制定适用本部门所有激励对象的个人当年绩效考核方案,并报公司批
准。

                                             9
    绩效考核期结束后,根据部门实际绩效达成情况和激励对象实际工作业绩,
对激励对象进行评分。同时,结合部门当年业绩考核结果与激励对象个人年度业
绩评分,确定个人综合考核结果及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系数。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B、C 三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
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评结果(S)          S≥80        80>S≥60        S<60
          评价标准              A              B                 C
 个人层面归属系数(N)          1.0            0.8               0

    在公司、部门业绩各考核年度对应考核目标完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期实
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目标归属的股数×个人层面归属系数(N)。
    若激励对象当期的个人层面归属系数未达 1.0 的,则剩余不满足归属条件的
股份数应当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
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
计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激励计
划。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本激励计划设置三个层面的考核指标,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部分层面
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方面,通过综合考虑公司历史业绩、未来战略规划、
行业特点,以实现公司未来稳健发展与激励效果相统一的目标,选取净利润增长
率作为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经过合理预测且
兼顾本计划的激励作用,本激励计划对 2022-2024 年度净利润定比 2020 年净利
润增长率进行考核,各年度考核指标目标值分别不低于 40%、70%、100%。该
指标的设置综合考虑公司的宏观经济环境、行业的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历
史业绩及未来发展战略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员工的激励
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部门层面在每个考核年度设置年度业绩指标,在达到一定业绩目标的前提

                                       10
下,激励对象所属部门方可按设定的整体获授股份数量进行归属。该考核指标能
够带动公司各部门对业绩的敏感度,积极应对公司提出的业绩条件。
    除公司层面及部门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
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
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考核管
理办法》。
    2、公司董事会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
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
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
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
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
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
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
激励计划前 3 至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
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以特别决议审议本激
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
关程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等事宜。

                                   11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程序
    1、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对
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
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
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
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3、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及认购情况制作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名
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编号等
内容。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
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
划。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程序
    1、在归属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归属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
励计划设定的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
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归属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需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
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激励对
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统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
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
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
况的公告。
    3、激励对象可对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2
    九、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应对限制性
股票的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
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应对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13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
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
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
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
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期的每个资产
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
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
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

                                      14
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
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
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
于 2021 年 12 月 3 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预测算(授予
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39.76 元/股(假设授予日收盘价为 2021 年 12 月 3 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授予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
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4.0673%、16.8415%、17.0136%(分别取近 1、2、3 年
的上证指数历史平均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2.2446%、2.5206%、2.6148%(分别取国债 1、2、3 年期
到期收益率);
    5、股息率:0.8803%(采用公司最近一年的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
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
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 31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假设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底):
                                                                  单位:万元
 预计摊销总费用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1,385.74               701.81              447.86             236.07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

予数量及对可归属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此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
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15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
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归属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激励计划所确定的
归属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
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
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触犯法律及规范性文件、违
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
司利益或声誉的,或被公司降职、除名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对于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
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
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
有关规定,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事宜。但若因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完成限制性股票
归属登记事宜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获得归属股票,并按规定锁定和
买卖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16
     4、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
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受投
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6、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及其他税费。
     7、激励对象承诺,若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所作承诺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因股权激励计
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9、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争
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
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
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

理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的一般程序
     1、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的,变更需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变更
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加速提前归属和降低授予价格的情
形。
     (2)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
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17
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
意见。
    2、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前拟终止本激励计划的,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
露。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提交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2)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
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
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作变更:
    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②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归属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


                                   18
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
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
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2、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①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②若激励对象担任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
人员,则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
废失效。
    ③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及规范性文件、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
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
象应返还其因限制性股票归属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同时,公司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进行追偿。
    (2)激励对象离职
    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
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伙或聘用协议、公司辞
退等,已获授权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
象离职前需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
(包含但不限于该个人对应实际已发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及其他损失)按照有关法
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
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
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从公司以外的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
前向公司披露等。
    (3)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不再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按
照离职处理,已获授权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退休前需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19
    激励对象退休后被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
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办理归属。
    (4)激励对象身故
    激励对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
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公司董事会可以决
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
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5)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他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
    (三)《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
    (四)《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五)《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4 日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