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东富信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信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富信科技首 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2021 年 2 月 2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52 号)同意,公司获准 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206.00 万股,并于 2021 年 4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 88,240,000 股,其中有限 售条件流通股为 68,184,974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20,055,026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限售期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共涉及 23 名限售股股东,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32,170,030 股,占 公司股本总数的 36.46%,将于 2022 年 4 月 1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等 文件,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所作相关承诺如下: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绰丰投资有限公司、联升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1、关于限售安排的承诺: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会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企业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 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富信科技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股份,如 富信科技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减持价格、减 持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2)本企业承诺富信科技或者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 后未满 6 个月前;以及本企业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前,本企业不减持公司股份。 (二)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梁竞新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会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上述锁定期满,在本人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 仍应遵守前述规定; 3、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三)其他股东共青城富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弘德恒顺新 材料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升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温耀生、傅金平、 何友康、关庆端、张建生、徐根华、梁逸笙、何玉兰、阎利民、梁尧辉、雷坤儿、 邓仕英、朱红、陈联森、关肖敏、梁友明、肖林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会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四)通过公司股东共青城富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股的合 伙人(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洪云、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刘春光、董事曹卫强、监 2 事王长河、核心技术人员曹卫强、栾东方、高俊岭、罗嘉恒以及其他合伙人)承诺: 1、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洪云、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刘春光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会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上述锁定期满,在本人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 内,仍应遵守前述规定。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 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 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自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公司董事曹卫强承诺: (1)2018 年 4 月,本人通过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共青城富乐增资公司从而间接持 有公司 10.00 万股股份;2020 年 4 月,本人通过受让实际控制人刘富坤所持共青城 富乐的出资份额从而间接持有公司 5.00 万股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受让刘富坤的出资份额从而间接持有 公司的 5.00 万股股份,也不会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因共青城富乐增资而间接持有公司的 10.00 万股股份,也不会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上述锁定期满,在本人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的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 月内,仍应遵守前述规定。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 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 3 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自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公司监事王长河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会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上述锁定期满,在本人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 内,仍应遵守前述规定; (3)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曹卫强、栾东方、高俊岭、罗嘉恒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法定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 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 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 和要求执行。 (4)如本人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基于其他身份作出其他 锁定期承诺,且该锁定期承诺时间久于或高于本承诺项下锁定安排的,则遵守其他 锁定期承诺。 (5)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 有。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 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 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 4 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6)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富坤亲属,罗嘉恒进一步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会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5、共青城富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吴上清、叶逊萍、李红星、 康新鹏、邱军、郑传森、黄应荣、刘茂林承诺: 本人于公司申请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报前 6 个月内 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受让股份,就本人持有公司的股份在公司首次发行后锁 定事宜不可撤销地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会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 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32,170,0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46%。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4月1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股 本次上市 剩余限售 持有限售股 序号 股东名称 占公司总股 流通数量 股数量 股数(股) 本比例(%) (股) (股) 1 绰丰投资有限公司 7,080,360 8.02 7,080,360 0 2 联升投资有限公司 6,288,000 7.13 6,288,000 0 共青城富乐投资管理合伙企 3 3,300,000 3.74 3,300,000 0 业(有限合伙) 广东弘德恒顺新材料创业投 4 资合伙企业 3,144,000 3.56 3,144,000 0 (有限合伙) 5 东升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3,018,240 3.42 3,018,240 0 5 6 温耀生 1,892,184 2.14 1,892,184 0 7 傅金平 1,019,646 1.16 1,019,646 0 8 何友康 1,015,582 1.15 1,015,582 0 9 关庆端 764,195 0.87 764,195 0 10 张建生 707,250 0.80 707,250 0 11 徐根华 628,800 0.71 628,800 0 12 梁逸笙 550,146 0.62 550,146 0 13 何玉兰 539,832 0.61 539,832 0 14 阎利民 394,480 0.45 394,480 0 15 梁尧辉 364,451 0.41 364,451 0 16 梁竞新 300,000 0.34 300,000 0 17 雷坤儿 255,205 0.29 255,205 0 18 邓仕英 254,910 0.29 254,910 0 19 朱红 179,173 0.20 179,173 0 20 陈联森 161,293 0.18 161,293 0 21 关肖敏 141,912 0.16 141,912 0 22 梁友明 100,000 0.11 100,000 0 23 肖林 70,371 0.08 70,371 0 合计 32,170,030 36.46 32,170,030 0 注:(1)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二位小数; (2)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1 首发限售股 32,170,030 12 合计 - 32,170,030 12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富信科技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持 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 6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富信科技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 确、完整。保荐机构同意富信科技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以下无正文)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