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石化学: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2-20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17层,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Tel):86-10-62159696 传真(Fax):86-10-88381869
二〇二一年二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广东聚石化
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海润天睿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委托,指派本所许家武、徐施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
项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
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
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股东
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
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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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
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
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1 年 2 月 3 日召开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2 月 4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广东聚
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2021-005),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
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2 月 19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广东省清远市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雄兴工业城 B6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
由公司董事长陈钢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的 9:15-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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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共计 48,223,5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6680%。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48,164,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6046%。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1 年 2 月 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59,2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4%。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
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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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参加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
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人、
监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8,223,50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570,451 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0 股
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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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
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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