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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聚石化学: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2-06-09  

                        证券代码:688669                 证券简称:聚石化学       公告编号:2022-046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14 元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2/6/15                   2022/6/16                 2022/6/16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2 年 5 月 19 日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1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93,333,334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14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3,066,666.76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2/6/15                  2022/6/16               2022/6/1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广州市石磐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钢、杨正高、刘鹏辉、周侃的现金
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
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4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
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4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
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
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
其取得的股息红利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
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26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126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
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
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81 号)的有关规定,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 A 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
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
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
缴申报。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126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
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人民币 0.14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如对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相关事项有任何疑问,请通过以下方
式联系咨询。
   联系部门:聚石化学证券部
   联系电话:0763-3125887


   特此公告。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9 日